精選買賣合同模板十篇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買賣合同10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買賣合同 篇1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購買甲方出售的自有住房事宜,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同意將座落在無棣縣富 路大街交通局院內 號 幢 單元 戶的住房(房屋所有權證號: 土地使用權證號: )計建筑面積 平方米,以及儲藏室一間計 平方米出售給乙方。
第二條 甲、乙雙方協商,上述房屋的成交價為人民幣 元(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本合同簽訂之前,乙方已向甲方支付人民幣 20xx.00 元(大寫貳仟 元整)作為購房定金。
第三條 甲、乙雙方決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乙方將上述房屋價款分 3 次付給甲方,購房定金將在第三次付款時沖抵房款。具體付款日期、金額和方式如下: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時,乙方交伍萬元整(50000.00元)給甲方;乙方在拿到甲方房產證且甲方提供過戶材料后支付第二次房款計伍萬元整(50000.00);在辦完房地產權證過戶手續且交房后,乙方再交余款。
第四條 甲方保證在_20xx_年_5__月___31__日 前將房屋交付給乙方。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后,甲方有義務在10天內攜帶房產證原件、土地證原件或其他能證明本建筑為合法自有建筑的相關材料,協助乙方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若甲方不能提供本房產過戶所需的合法手續,甲方應全額返還乙方已交房款及購房定金,并賠賞乙方肆仟元(4000.00)。乙方有責任在拿到甲方提供的全部過戶材料的10天內去辦過戶手續,若因乙方原因給甲方造成損失,乙方承擔相關責任。
第五條 甲、乙雙方同意,在房屋實際交付之日前,根據有關規定應交付的與房屋有關的費用(包括水、電、煤氣、供暖等)由甲方負責繳付;若甲方未按約定繳付所產生的后果由甲方負責,與乙方無關。該房屋應由個人繳付的共有部位和共用設施維修費用由甲方負責向原公房出售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結算。
第六條 該房屋轉讓時,房屋所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及共用部位維修基金本息隨之轉移給乙方。
第七條 甲方保證上述房屋權屬清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等,概由甲方負責清理,并承擔民事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本合同簽訂后,乙方中途毀約,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 2 日內將乙方的已付款(不計利息)返還給乙方,但購房定金歸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毀約,應在 2 日內書面通知乙方,并自毀約之日起的兩日內將雙倍定金及已付款返還給乙方。
2、 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購房價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由違約一方向對方支付購房總價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任何一方逾期 日未履約的,視為毀約,由毀約方向對方支付購房總價款萬分之三的毀約金。
第九條 乙方愿承擔房地產過戶時所產生的費用。
第十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法律裁定。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在本合同的補充條款中加以明確。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在不違背本合同上述條款原則的前提下,就本合同未盡事宜訂立的補充條款,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本合同及補充條款經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
第十四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房產交易管理部門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 篇2
供方: 需方:
根據xx縣種草方案,供方積極組織需方草種貨源,雙方本著誠實守信、認真實施好項目為基礎,服務地方畜牧業發展為目的簽定本合同,共同遵守:
二、種子質量標準:以國外供貨商提供的種子質量檢驗報告或國內官方檢驗報告為準。
三、付款方式:需方于貨到后三十日內付清全部貨款。
四、運輸方式及運費負擔:合同簽訂后,供方按照需方要求的供貨時間,將貨物運至xx縣生態畜牧業發展中心,運輸費用由供方負責。
五、需方收到貨物后應驗收,如因運輸造成的損失,需方應及時向供方提供詳實的證據,由供方追索承運單位并進行賠償或經濟補償;如因貨物質量明顯與合同指標不符,需方須在收貨后45日內持xx省牧草種子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出據的檢驗證明和真實樣品,可以向供方提出賠償要求;如因需方儲運、種植管理技術等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不屬于供方責任。 六、免責條款:供需雙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七、如發生合同爭議,供需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和互諒互讓的友好態度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供方所在地法院提出訴訟。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可另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原件或傳真件簽訂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供方代表: 需方代表:
供方單位: 需方單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開戶單位:
開戶行:
賬號:
買賣合同 篇3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乙方向甲方購買漁船事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平等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愿將漁船賣于乙方,并保證提交給乙方的漁船真實,船用設備正常及證書(包括漁業捕撈許可證、國籍證書、所有權證書、檢驗證書等)真實齊全有效。
二、該漁船總價款為人民幣萬元,乙方支付甲方。
三、該漁船于年日,在由甲方交付給乙方。
四、漁船過戶的手續費用由 方負責;辦理過戶前,漁船涉及的所有債務和欠費(如違規處罰、檢驗驗收等費用)等由甲方負責。
五、漁船當年度未予發放的油價補助金,經協商
六、其他內容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八、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4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
經買賣雙方在平等、互利原則上協商一致,達成本協議各條款,共同履行:
第一條貨物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產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商標: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價格:____________________FOB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包裝: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付款條件:簽訂合同后買方于7個銀行日內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經確認的、不可撤銷的、可分割、可轉讓的、不得分批裝運的、無追索權的信用證。
第八條裝船:從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日期算起,45天內予以裝船,若發生買方所訂船舶未按時到達裝貨,按本合同規定,賣方有權向買方索賠損毀/耽擱費,按總金額____%計算為限。因此,買方需向賣方提供銀行保證。
第九條保證金: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的14個銀行日內,向買方寄出____%的保證金或銀行保函。若賣方不執行本合同,其保證金買方予以沒收。
第十條應附的單據:賣方向買方提供:
1。全套清潔提貨單;
2。一式四份經簽字的商業發票;
3。原產地證明書;
4。裝箱單;
5。為出口____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單據。
第十一條裝船通知:賣方在規定的裝貨時間至少14天前用電報方式將裝船條件告知買方,買方或其代理人將裝貨船估計到達裝貨港的時間告知賣方。
第十二條其他條款:質量、數量和重量的檢驗可于裝貨港一次進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證件,其辦理手續費、領事簽證費應由買方負擔。
第十三條裝船時間:
第十四條裝貨效率:每一個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節假日外,每艙口進貨為________立方(噸)。
第十五條延期費/慢裝卸罰款:對于________載重噸船來說,每天________U。S。D。。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簽約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臺風、地震和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行時,則延遲合同的期限應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第十七條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十八條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市用________文簽署,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買賣雙方簽字生效。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買賣合同 篇5
出賣人: (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就乙方購買甲方產品達成以下買賣合同條款。
一、貨品。
二、產品質量
乙方對產品質量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產品后五日內提出確有證據的書面異議并通知到甲方;逾期不提出異議的,視為甲方產品質量符合本合同約定要求。但乙方使用甲方產品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視為甲方產品符合合同約定要求。
三、產品價款
1、產品的單價與總價:
上述貨物的含稅價為:總價款為:
四、產品交付
甲方貨品交付方式為:產品交付地點為甲方所在地。
五、價款結算
六、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七、商業秘密
八、違約責任
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違約,都應當承擔違約金 元。若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損失的,違約方應當賠償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可得利益損失及主張權利的費用等)。
九、不可抗力
因火災、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雙方終止合同的履行,各自的損失各自承擔。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雙方需要繼續履行合同的,由雙方另行協商。
因不可抗力終止合同履行的一方,應當于事件發生后 日內向對方提供有權部門出具的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文件并及時通知對方。未履行通知義務而致損失擴大的,過錯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十、其他約定事項
1、乙方聯系人或授權代表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對甲方所作的任何承諾、通知等,都對乙方具有約束力,具有不可撤銷性。
十一、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的,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十二、明示條款:
甲、乙雙方對本合同的條款已充分閱讀,完全理解每一條款的真實意思表示,愿意簽訂并遵守本合同的全部約定。
十三、本合同經雙方蓋章或授權代表簽字后生效。
十四、本合同書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
甲 方 :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年 月 日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6
紙 張 購 銷 合 同
供方:山東泉林紙業有限公司 需方:新華印務有限公司
二、質量標準:生產廠企業標準,尺寸不少于720×1000mm 及890×1240mm;紙張克數誤差不能超過±1.5克;紙張能保證正常四色機雙面八色印刷,無紙粉、不打皺、印刷時無拉毛現象。
三、交貨地點:需方指定印刷廠(限西安市內),供方承擔運輸費用。
四、包裝標準:平板木夾板包裝,包裝完整、無破損。
五、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的期限:如有質量問題需方在貨到后15日內提出異議,若逾期不提出異議,視為合同產品符合質量要求,技術標準。
六、結算方式及期限:需方在簽訂合同時預付定金拾萬元整,貨到后經印刷廠印刷后無質量問題,供方向需方開具全部增值稅專用發票后,需方將其余貨款付清。
七、解決爭議方式: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八、供貨時間:20xx年7月日前。
九、本合同壹式貳份,具有同等效力。供方和需方各執壹份。
供方名稱:山東泉林紙業有限公司 需方名稱:新華印務有限公司 地址及電話:西安市西七路888號 地址及電話:西安市西七路888號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簽定日期:20xx年7月13日簽定日期:20xx年7月13日
買賣合同 篇7
木薯種植合同書
合同編號:LZ20160101A-2
甲方:x市x利淀粉有限公司乙方:
聯系人:歐x超身份證:
聯系電話:18x640417(連州)1392x964(東莞)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x市x鎮墾區管理區步津村聯系地址:
為了更好地貫徹我公司明年木薯種植計劃,增加當地農民收入,經甲乙雙方充分的友好協商,簽訂該合同.
具體合同內容如下:
種植面積及地點
1:面積畝
2:地點:
收購木薯質量標準:
1:木薯大小不限,根需干凈,不得粘附過量泥土。
2:收購的木薯須保持新鮮,從泥土挖出超過三天的木薯不予收購。(因本廠收購的木薯是作為提取淀粉的原料,并非作為飼料用途,變軟或開始發黃,發黑的木薯本廠不予收購)
收購木薯價格標準
1:保底收購價格:600元/噸(包拉貨到廠)
2:市場變動價格:在600元/噸的前提下,按上浮升幅的50%收購。
比如:市場價現時為650元/噸,比我司保底價高出50元,則我司的收購價600+50X50%=625元/噸,如此類推.。
雙方責任:
甲方責任
l統一提供木薯種子,每畝50元。
l制定種植方案,提供種植技術指導,安排人員對各個環節進行指導。
l對乙方在合同種植期內的合格木薯產品,絕不拒收。
l如乙方種植面值超過200畝以上的,甲方提供乙方每畝50元的肥料,作為支持乙方種植,在收購乙方木薯后扣出此筆資金。
乙方責任
l為保證種植的木薯得到預期產量,乙方必須保證按時,按質,按量進行施肥,除草等農活。
l種植期內因病。蟲。鳥。獸等因素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負,另因大雨,干旱造成40%種子未能出苗的,由甲方提供種子,乙方及時鏟除,補種。
l生產的合格產品必須按時,按量交給甲方,乙方將產品銷給他人一經發現,每畝按20xx元人民幣支付給甲方作為違約賠償。
其他約定:
l種植要求:按廣西多年的木薯種植經驗,并根據連州當地的情況:
甲方建議種植間距為:70cm×80cm,則每畝最少可種1100株。
l在本公司生產期間,乙方須按甲方生產要求,按時收采木薯,不得影響本甲方生產,(比如本廠停機時間為12月31日,在12月31日之后的木薯,本公司不予收購),不
作出任何賠償。
l甲乙雙方簽訂種植合同后,如乙方未能按照簽訂合同所標示面積種植的,乙方須提前向甲方知會,以免影響甲方種植計劃。如不及時通知甲方的,乙方須賠償甲方900元/畝.(比如本公司與A君簽訂種植面積是300畝,但實際種植面積為250畝的話,乙方須提前通知甲方,否則乙方必須向甲方賠償50畝的損失。
l收購完乙方木薯后,甲方在30日內結清所有貨款。
l如乙方將木薯轉賣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亦不對本公司做出賠償的,本單位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乙方進行起訴,由甲方到當地法院提出仲裁,一切訴仲費用由乙方負責。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本合同具有法律效應,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如有補充,另簽訂補充協議。
甲方簽名:乙方簽名:
簽訂日期:年月日7
買賣合同 篇8
甲方(出售方):
乙方(購買方):
根據合同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甲乙雙方就乙方向甲方購買物品事宜,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物品基本情況
名稱:和田玉白玉龍行天下
品種: 青白玉
產狀: 其他
商品形態: 掛件
外觀造型: 十二生肖
題材:和田玉 青白玉
玉質:和田玉(玉質油潤、細膩)
工藝:蘇州手工
品相:全品
圖飾:龍
尺寸:68*40*8MM左右,重約53g
物品數量:1
成交價格(元):大寫:
二、付款方式
1、付款方式:乙方應于本協議簽署后的 15 日內,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將貨款打入甲方指定的銀行賬號。
賬戶名:
賬戶號:
開戶行:
三、交付和驗收
1、交付時間:甲方應于收到全部款項后的同時將物品交付給乙方。
2、交付地點:由雙方另行確定
3、甲方應按照本協議第一條的約定向乙方交付物品,雙方應于物品交付的同時進行驗收,乙方接收甲方交付的物品后發生的風險概由乙方自行承擔。
四、 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如逾期履行本協議約定義務的,每逾期一日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成交價格萬分之五的違約金,直至違約方實際履行義務之日止。
2、若甲方交付的物品不符合本協議第一條約定的,乙方有權拒絕接收物品,同時甲方應按照成交價格10%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五、 其他約定
1、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的,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2、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即刻生效。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日期: 日期:
買賣合同 篇9
摘要: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意外風險負擔,是一個具有重要實踐價值的理論問題,《合同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有關買賣合同標的物意外風險負擔的規則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本文在介紹了買賣合同中的風險及其風險負擔的內涵的基礎上,比較詳細地闡釋了買賣合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規則,最后據此具體分析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風險責任負擔問題。
關鍵詞:風險;風險負擔;交付;交付主義
一、風險及其風險負擔概述
(一)風險的內涵及其引發事由
買賣合同中的風險概念不同與一般交易中的風險,它具有特定的內涵,主要是指標的物因不可歸責于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而造成的毀損、滅失。這也是立法和學者普遍認同的觀點。由此我們可以看出:
(1)買賣合同的風險具有不確定性,即它是否發生、發生的時間及后果都是不確定的;
(2)買賣合同的風險是由于意外情況所導致的結果,而且這種意外情況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并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也就是說,風險的發生不是基于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對風險發生主觀上沒有過錯,客觀上沒有實施損害行為;
(3)風險必然會造成損害,而這種損害必須是給買賣合同當事人帶來具有法律意義上的不利益。
對于風險的引發事由,即引起標的物的意外情況,一般認為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不可抗力。對于不可抗力的學理解釋,認為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獨立于人的行為之外,并且不受當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現象。它是各國民法通行的抗辯事由,包括自然原因如地震、臺風、洪水、海嘯等和社會原因如戰爭等。[1]我國《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是我國民法對不可抗力所作的基本規定。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責事由,但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標的物的毀損滅失的損失究竟應當由誰來承擔,則是違約責任制度所無法解決的問題,必須要通過風險負擔規則來解決。二是意外事件。又稱意外事故,是指非因當事人的故意或過失而偶然發生的事故。如碰撞、擱淺、污染等。意外事件也是外在于人的意志和行為的事件。對它的理解,應注意到意外事件是不可預見的,一般應以當事人的一般智識為標準,即當事人是否在當時的環境下,通過合理的注意能夠預見到同時,意外事件是偶發的非因當事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我國合同法實行嚴格責任,不承認意外事故可以成為免責的事由,但在某些情況下,合同法又針對一些特殊的合同規定了過錯責任,例如合同法第265條規定,"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確實是因為意外的火災導致建筑材料被損壞,很難確定該損失是由承攬人的保管不善造成的,在此情況下,并不能根據合同法上述第265條的規定要求承攬人承擔違約責任,而只能根據風險負擔的原則來合理分配己經發生的損失。據此可見,在當事人沒有事先約定,也不可能事后來約定損失的分配,或依據違約責任制度來追究當事人的違約責任的情況下,要依據風險負擔的規則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損失。
(二)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負擔
所謂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負擔指買賣合同中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致使買賣合同標的物毀損、滅失時,該毀損、滅失所造成的損失應當由誰承擔的制度。換言之,它是指標的物發生意外毀損滅失后,由合同的哪一方當事人承擔該項損失以及相關不利后果的一項民事法律制度。其意義在于:若由賣方承擔標的物的風險,則如標的物已毀損、滅失,出賣方并不因此而免除交付的責任,其仍有義務交付與買賣合同約定相符的標的物或對買受人作相應的損害賠償;若風險由買方承擔,則無論標的物是毀損,還是滅失,買方均不能免除給付價金的義務,且不能要求出賣人重新交付或作損害賠償。因此,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的風險負擔對當事人利益影響甚巨。
風險負擔是合同法上的規則而不是物權法上的規則。雖然標的.物的毀損滅失的風險將直接影響到標的物的所有權和其他權利能否正常的移轉,一方能否獲得該標的物的權利,也就是說,涉及物權的變動問題,而且,許多國家的法律在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負擔方面采納了風險隨所有權移轉的規則,即誰享有所有權,就由誰承擔風險。但買賣合同風險負擔中所說的風險,指的是當事人在交易中遭受的損失。所以,風險負擔實際上涉及的是合同中的利益損失應當在當事人之間如何分配的問題。因此,應當在合同法而不是物權法中規定風險負擔的規則。物權關系與債之風險本屬兩回事,一方不能履行,對方應否為對待給付,應由債的關系決定,所有人因標的物毀損滅失而喪失物權,不得因此就決定對待給付請求權的有無。[2]
二、買賣合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規則
買賣合同標的物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而毀損、滅失,所造成的標的物的損失由誰來負擔,即是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問題。對此問題,各個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及認識上并不完全一致。目前世界各國在風險移轉的判斷標準上主要采納了兩種原則:一是"物主承擔風險原則"或"所有權原則",也就是說誰享有所有權,誰承擔風險。標的物的風險轉移時間應當與所有權的移轉時間一致。英國法和法國法采納了此種觀點。二是交付原則。以《德國民法典》為代表的民事立法主張"交付轉移風險"的原則或者說"交付主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3 條(以下簡稱《合同法》):"標的物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42 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從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看,都沒有將標的物區分為動產和不動產,邏輯上講應為相同的法律意義。由此可以判斷我國立法在風險轉移的方面以"交付主義"為一般原則。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移轉以及標的物所有權的移轉,都與標的物的交付相一致。
但是應該看到,所有權轉移和風險轉移性質不同,是兩個不同的制度。因此,在根據交付主義來判斷標的物是否已"交付"并從而確定該標的物的風險是否已移轉時,不得與所有權的移轉相混淆。對此,學界對動產標的物的風險負擔爭議不大,因為對于一般動產來說所有權公示方式就是占有,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交付、所有權轉移和占有轉移是三位一體的。如甲將其擁有的汽車賣于乙,乙當場支付價款獲得汽車。整個交易過程中,甲給付汽車、乙取得汽車實際占有、乙以對價取得車的所有權是一致的。爭議比較大的是對不動產和大多數特殊動標的物的風險負擔的理解。有學者認為,由于我國實行的是"登記要件主義",要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效力,必須辦理所有權的變更登記手續,因此在交付的過程中,僅轉移標的物的占有并不能轉移所有權。因而"交付"本身是包括"移轉所有權"的內涵的。還有學者認為,從交付主義是建立在"占有者承擔風險"、"實際控制標準"基礎之上來看,可知交付僅指現實意義上的"轉移占有",而不是法律層面上的"轉移所有權"。根據上述分析,在實行登記要件主義的不動產買賣中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問題尤為突出。故本文接下來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為例對不動產買賣中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問題進行探討。
可見,引發爭議的關鍵在于我國立法對"交付"的涵義并沒有做出明確的界定,從而導致學界對此的分歧較大。故我們有必要對我國民事立法中的"交付"進行界定。
法律上"交付"的含義中是否包括"轉移所有權"的內涵是不容忽視的。學界有的學者主張將"交付"理解含有"轉移所有權"意思的"轉移占有"。若做如此理解,我國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負擔無論采取交付主義還是所有權主義,其本質上并無差異,因為交付本身就包含了所有權轉移的內容。但事實上,我國《合同法》將交付與所有權轉移做了明確的區分,《合同法》第135條規定"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得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可見,交付與轉移所有權是買賣合同中出賣人的兩項不同義務。"交付與所有權的轉移有密切聯系,法律如無另外規定且當事人未另外約定時,交付完成的時間即為所有權轉移的時間。不動產……交付本身并不能起到所有權轉移的效果。"[3]應該說從時間上,交付與所有權轉移可能有相同的時候,但交付并不必然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因此,交付并不含有轉移所有權的意思。
此外,20xx年4月2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11條明確規定,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我國立法和司法中對"交付"的理解僅僅限于轉移占有。
綜上,我國在標的物的風險移轉的判斷方面將交付原則確立為一般原則,采納了將標的物風險負擔與標的物所有權歸屬相脫離,從而使標的物的風險負擔的移轉與標的物所有權的移轉相分離的分配策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風險責任負擔問題
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責任問題,根據本文第二部分論述的交付主義原則,具體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非因可歸責于合同當事人的原因如地震而毀損、滅失的房屋,如買賣的房屋已經交付,依據"占有者承擔風險"和"實際控制標準"的理念,應認定實際占有者享有更大的利益,理應享有更大的風險。無論買受人即業主是否取得所有權,即是否進行過戶登記取得房產所有權證書,應當由業主自己承擔房屋意外滅失的風險責任;如果在辦理登記后而未交付使用時,買受人己經取得了標的物的所有權,而仍讓出賣人占有標的物而怠于行使所有權人的占有時,可以推定為買受人具有占有改定的意圖,即雙方當事人形成占有改定關系。因為買受人既然知道其已經是房屋的所有人,而且也知道出賣人是房屋的現實的占有人,他在移轉所有權以后完全應當要求出賣人交付房屋,據此可以認為買受人的意圖是讓出賣人繼續占有房屋己代替交付。因此,應當由買受人所有權人承擔風險,這可以看作是交付主義的例外,也可以看成是當事人之間產生了兩次交付。如果房地產的權屬證書已經取得,即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均已過戶登記,但所有權和使用權在貸款銀行手中抵押的,則所有權仍然在房屋所有權人即業主手中,抵押的房屋所有權客體意外滅失,應當由所有權即業主負擔意外滅失的風險責任。有人認為,房屋已經沒有了,業主已經承擔了意外滅失風險責任,還要按月交納月供嗎?如果還要交付月供是否有違于公平責任?我認為,房屋雖然已經滅失,業主喪失了房屋的所有權,但其向銀行的付款義務并沒有消滅,因為業主還享有土地使用權,業主還可以在土地上建造新的住房,還可以取得所有權,因此,除非國家免除部分債務,否則業主應當繼續清償貸款債務。[4]
二是在建工程的風險負擔問題。若在建工程意外滅失,按照買賣合同標的物意外滅失風險負擔規則,應當由在建工程的所有人承擔風險責任,即開發商自己負責損失。若開發商與買受人已經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收取了房款,開發商因不可抗力致在建工程意外滅失,無法按期交付房屋的,在建筑商方面,存在的問題是無法按期竣工所要承擔的合同責任問題,則應當按照《民法通則》關于不可抗力的規則,由于不可抗力而無法按期履行合同,可以不可抗力原因而免除違約責任。而在買受人方面,由于房屋毀損、滅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依據我國《合同法》第94條第4款的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買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返還已交付房款。
參考文獻:
[1]王利明等.民法學[M].法律出版社.20xx(第二版),763.
[2]黃茂榮.買賣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439.
[3]江平.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精解[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9,114.
[4]楊立新,汶川大地震應急民法思考[J].
買賣合同 篇10
甲方(賣方):
住址: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乙方( 買方):
住址: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經平等友好協商,甲乙雙方就甲方所有的挖掘機/工程機械轉讓給乙方一事達成一致協議如下:
一、挖掘機/工程機械概況
品牌:
型號:
機號:
二、轉讓價格:RMB 元。
三、甲方承諾對上述轉讓的挖掘機/工程機械享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權,乙方基于該承諾購買上述挖掘機/工程機械。如因第三人向乙方主張挖掘機/工程機械的所有權或他物權導致乙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償。
四、挖掘機/工程機械現狀已由雙方確認。因該挖掘機/工程機械系二手舊機,甲方對于挖掘機的運行狀況及工作狀況均向乙方作了充分的說明,乙方對于該挖掘機的現狀以及日后運行可能出現的問題均已了解。
五、乙方應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或分期(明細)將貨款付至如下賬戶:
付款遲延的,乙方按欠款額的日千分之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遲延超過 天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六、挖掘機/工程機械由甲方于 年 月 日,在 交付給乙方,乙方采取現場驗收的方式進行驗收,乙方對于挖掘機/工程機械的運行狀況及設備數量、質量有任何不符合雙方在本合同中說明及約定的,應當場以書面的形式交由甲方確認并由雙方協商解決,交付后即視為驗收合格。
甲方應在交付挖掘機時將產品合格證原件及購機票據原件交付給乙方,未有前述合法證明文件的,乙方有權拒絕接受挖掘機/工程機械的交付并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的,甲方應將已支付貨款全額退還乙方。
七、挖掘機/工程機械交付后,因該挖掘機/工程機械的運輸、運行所產生的任何責任均由乙方承擔,包括挖掘機/工程機械本身的故障、質量問題產生的損失以及對第三人的侵權所產生的損失。如甲方在挖掘機/工程機械交付后承擔了上述責任,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八、因履行本協議所產生的任何爭議,由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轄。
九、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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