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商品房買賣合同模板合集七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合同要怎么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商品房買賣合同7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1
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郵編: 電話: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郵編: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就買賣商品房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乙方決定購買甲方擁有的房屋所有權的商品房(以下簡稱商品房),商品房位于紅旗街購物廣場C1號,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
第二條:商品房總額為 (漢字大寫)
第三條:乙方先付甲方商品房總額 ,剩余房款 于雙方公證之日付清,雙方不得違約,如有違約,按房價的壹倍,賠償對方。
第四條:本合同任何一處修改,經甲乙雙方在修改處簽名捺手印認可,否則修改無效。
第五條:鑒于甲方不能向乙方提供房產證等有效證件,合同生效日后,商品房如有拆遷,獲得拆遷款全部歸乙方所有,(如需甲方配合,拆遷所提供證明是乙方商品房,甲方應積極配合)。
第六條:以上條款如有違約,甲方應返還乙方購房總金額。
第七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2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資質證書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注冊號][ ]: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__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__、編號為_____________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批準文件號]為_____________。
該地塊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___,規劃用途為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出賣人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現定名] [暫定名]_____________。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__,施工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商品房銷售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現房][預售商品房]。預售商品房批準機關為_____________,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__。
第三條 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房號以附件一上表示為準)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
第_____________[幢][座]_____________[單元][層]_____________號房。
該商品房的用途為_____________,屬_____________結構,層高為_____________,建筑層數地上_____________層,地下_____________層。
該商品房陽臺是[封閉式][非封閉式]。
該商品房[合同約定][產權登記]建筑面積共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__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_____________平方米(有關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構成說明見附件二)
第四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由于商品房的用途為普通住宅、經濟適用住房、公寓及其他高檔住宅等居住類房屋,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一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商品房用途為非住宅的,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_____________幣)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元,總金額(_____________幣)_____________仟_____________佰_____________拾 _____________萬_____________仟_____________佰__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_
出賣人:
買受人:
xxx年xx月xx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3
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的申報材料有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申請表、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商品房分層分戶平面圖、銀行進帳憑證、開發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預購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應提交法人登記證書或者授權登記文件及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預購人是個人的提交身份證明、所購房屋是現房的須提交《房地產權證》、預購人是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提交經重慶市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審批辦公室審核同意的《審查意見通知書》原件。
收費標準:
住宅:轉讓手續費3元/平方米;
非住宅:轉讓手續費按成交價的'2%計費。(轉讓雙方各承擔50%)
辦理時限為10個工作日。
涉外商品房買賣中登記需提供的資料:
需提供的資料:(資料請自留復復印件)
1、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
2、商品房買賣事同示范文本;
3、商品房銷售專用發票;
4、進戶通知單;
5、商品房結算單;
6、住宅使用說明書較驗原件;
7、工程質量保證書較驗原件;
8、單戶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
9、涉外人員公民護照較驗原件提供復印件;
10、涉外公證部門的公證書;
11、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若委托辦理還需提供:
(1)委托人,受托人均為個人,提供委托公證書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校驗原件;
(2)委托具有中介資質的房地產中介公司辦理,需提供書面委托書原件。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4
甲方(出售方):
乙方(購買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賣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房屋買賣達成如下協議:
一、標的物
1、甲方所擁有的坐落于湖北省武漢市新洲區邾城街齊安大道老水產局宿舍樓二單元6樓B座,建筑面積為88平方米,其現用途為自住。
2、甲方已于20xx年4月28日取得上述房屋的原購房合同。
3、甲方自愿將上述房屋所有權及房屋使用權轉讓給乙方,乙方自愿購買該房屋,甲方保證上述房屋所有權及房屋使用權無產權糾紛和無債權糾紛,否則,由甲方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二、房屋價款
買賣雙方同意按套計價,該房屋總價款為人民幣壹拾貳萬捌仟元整。
三、付款方式
買賣雙方同意按下述方式支付房款:一次性付款,乙方于辦理該房屋付款之日一次性付清全部購房款。
四、房屋交付
甲方應于簽訂房屋合同之日起7日內將合同約定房屋交付乙方,
房屋內設備、設施及裝飾按口頭協商執行。
五、甲乙雙方權利與義務
1、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時,乙方按國家規定各自承擔有關稅費。甲方承擔原房屋過戶稅費。
2、甲方已裝修費用已計入房屋總價,隨房屋轉讓給乙方,雙方不得再另行結算。房屋交付前發生的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煤氣費、電話費、網絡費及有線電視信號費用由甲方承擔。房屋交付后發生的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煤氣費、電話費、網絡費及有線電視信號費用由乙方承擔。
3、甲方應按合同約定期日將合同約定房屋交付乙方。甲方未按約定日期交付房屋的,自本合同約定的`交付期滿第二天起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購房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甲方逾期交房達10日,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要求甲方支付已付購房款3%的違約金;乙方愿繼續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約定的交付期滿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購房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4、甲乙雙方自簽訂本合同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交易部門提出交易申請。
5、乙方交付房產全款后,而甲方不能交房時,則甲方應立即退回已付房產全款,并向乙方支付總房款的5%的賠償金。
六、因訂立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產生的爭議,包括合同效力,違約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以下幾種方式解決:
1、向新洲區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
2、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訴。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及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相同效力。
八、本合同于20xx年4月7日在武漢市新洲區心連心中介所簽訂。
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備案一份,中介公司備案一份,各份具有相同效力。
甲方姓名:
住址: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乙方姓名:
住址: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簽訂日期:20xx年4月7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5
出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兩邊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房產出讓于乙方事宜,締結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房子坐落于 ,建筑面為 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公共部分及公用分攤面積為 平方米,該房子土地運用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甲方贊同以 元/建筑平方米將房產轉讓于乙方,乙方認可現有建筑面積,當測繪面積與現有建筑面積有差錯時,甲乙兩邊不再追查,轉讓金包定總額為 元。
第三條:因該房產系 單位分房,現甲方尚未獲得房子產權,經兩邊協商,乙方于 年 月 日付出甲方 元作為該房子運用權轉讓金,待房子產權斷定并經房產部分準于上市后,本運用權轉讓金即轉為房子的生意價款。
第四條:乙方交給甲方房子運用權轉讓金的一起甲方應騰房并將該房交于乙方運用,如甲方單位提出異議由甲方和諧解決。
第五條:本房子現有水、電、暖氣、煤氣、閉路電視隸屬設備,如甲方單位收取費用,該費用由甲方承當,其他設備費用由乙方承當。
第六條:乙方贊同甲方單位選擇的物業單位進行處理,甲方按本來際運用時間承當有關物業處理費用,房子交給乙方運用后費用由乙方承當。
第七條:甲方房產在有權上市銷售后,在乙方催告處理權屬改變登記 日內,應持房產證與土地運用權證及其他有關證實與乙方共同處理有關權屬改變登記。各自費用由甲乙兩邊分別承當。
第八條:在權屬未改變曾經,甲方不得再行就該房產進行生意、典當等處置行動。
第九條:本協議收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應依照約好將房子交給乙方運用并確保甲方運用,房子補葺等疑問如需甲方單位處理乙方應予幫忙。
第十條:如甲方未依照約好交給房產于乙方運用,甲方除返還乙方付出的運用權轉讓金并付出運用權轉讓金的利息(依照日萬分之四的.利率自付出轉讓金之日起核算)。
如乙方在運用房產至處理房權改變手續前,甲方提出回收房子運用權,甲方要付出乙方的運用權轉讓金、利息(核算方法同上)及房子的增值價值外,還要承當乙方添加的隸屬設備及房子裝修費用(不折舊)。
第十一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兩邊各執一份,本協議自兩邊簽字承認后收效。
甲方:
乙方: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6
GF-20xx-0171
合同編號:
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
示范文本
出賣人: 買受
人: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住 房 和 城 鄉 建 設 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制定
二〇一四年四月
目
說 明專業術語解釋
第一章 合同當事人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狀況
第三章 商品房價款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條件與交付手續
第五章 面積差異處理方式
第六章 規劃設計變更
第七章 商品房質量及保修責任
第八章 合同備案與房屋登記
第九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十章 其他事項
錄
說 明
1. 本合同文本為示范文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 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定。各地可在有關法律法規、 規定的范圍內,結合實際情況調整合同相應內容。
2. 簽訂本合同前,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出示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及 其他有關證書和證明文件。
3. 出賣人應當就合同重大事項對買受人盡到提示義務。買受人應當審 慎簽訂合同,在簽訂本合同前,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特別是審閱其中具 有選擇性、補充性、修改性的內容,注意防范潛在的市場風險和交易風 險。
4. 本合同文本 【 】 中選擇內容、空格部位填寫內容及其他需要刪除 或添加的內容,雙方當事人應當協商確定。【 】 中選擇內容,以劃 √ 方 式選定;對于實際情況未發生或雙方當事人不作約定時,應當在空格部位 打 × ,以示刪除。
5. 出賣人與買受人可以針對本合同文本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內容,根據所售項目的具體情況在相關條款后的空白行中進行補充約定, 也可以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6. 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數,并在簽訂合 同時認真核對,以確保各份合同內容一致;在任何情況下,出賣人和買受 人都應當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專業術語解釋
1. 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取得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
2.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直接取得代理權的人。
3. 套內建筑面積: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由套內使用面積、套內墻體面 積、套內陽臺建筑面積三部分組成。
4. 房屋的建筑面積:是指房屋外墻 (柱) 勒腳以上各層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包 括陽臺、挑廊、地下室、室外樓梯等,且具備有上蓋,結構牢固,層高 2.20M 以上 (含
2.20M) 的永久性建筑。
5.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6. 民用建筑節能:是指在保證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降 低其使用過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動。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商 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7. 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 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
8. 所有權轉移登記:是指商品房所有權從出賣人轉移至買受人所辦理的登記類型。
9. 房屋登記機構:是指直轄市、市、縣建設 (房地產) 主管部門或者其 設置的負責房屋登記工作的機構。
10. 分割拆零銷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為數部分分別出售 給買受人的銷售方式。
11. 返本銷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定期向買受人返還購房款的方式銷售商品房 的行為。
12. 售后包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在一定期限內承租或者代為出租買受人所購 該企業商品房的方式銷售商品房的行為。
商品房買賣合同
(預 售)
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其開發建設的房屋,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自愿、平等、公平及 誠實信用的基礎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商品房買賣相關內容協商 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商品房買賣合同。
第一章 合同當事人
出賣人: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營業執照注冊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聯系電話: 委托銷售經紀機構: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營業執照注冊號: 經紀機構備案證明號: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
買受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國籍】【戶籍所在地】: 證件類型:【居民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 】,證號: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別: 通訊地址: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7
近幾年來隨著我國房地產業的持續升溫,房地產交易的大幅度增加,與之相關的合同糾紛也日益增多。而其中大部分糾紛多因開發商欺詐或者房屋質量不合格所致,更兼在交易過程中購房者往往處于弱勢一方,開發商多利用其于資金和信息優勢規避法律責任,致使中小購房者難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為了有效解決上述問題,更好的保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于二00三的四月二十八日下發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第八條、第九條中,把“懲罰性賠償原則”引入到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處理之中來,另外在該《司法解釋》第十四條也對該懲罰性賠償作出了規定。對出賣人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損害買受人利益的惡意違約、欺詐等行為,明確規定“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該懲罰性賠償的規定為人民法院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及保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由于懲罰性賠償制度與補償性賠償制度無論于功能,性質還是適用上均有較大差異,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大量與之相關的問題,如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其與實際損害之間的關系以及其數額大小的確定等等,下面筆者將一一加以分別論述。
一、懲罰性賠償簡述
懲罰性賠償又被稱為“示范性賠償”或者“報復性賠償”,“就是行為人惡意實施該行為,或對行為有重大過失時,以對行為人實施懲罰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為人支付通常賠償金的同時,還可以判令行為人支付高于受害人實際損失的賠償金。” 我國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所確立的雙倍賠償原則為標志的。該制度主要在美國法中采用,但是其影響力已超越國界而在全世界產生了一定影響,一般認為在民事賠償責任是補償性的而非懲罰性的,懲罰是公權力行為,其行為的實行者和懲罰性賠償的利益均歸于同一主體,而民事主體地位平等,任何人無權對他人實施懲罰,而只能就實際損害向他人提出補償請求。但是補償性原則對于防范惡意的民事活動卻力不從心。而惡意的民事行為不僅侵害了個人利益,也破壞了社會賴以生存的交易秩序。為了減少糾紛和損害的發生,民事責任領域出現了具有制裁和預防功能的懲罰性賠償制度。
懲罰性賠償具有如下功能:
1. 賠償功能
懲罰性賠償并不是獨立的請求權,必須依附于補償性的損害賠償。這就是說必須具備構成補償性賠償的要件,才能夠請求懲罰性賠償。如果行為人沒有給受害人造成任何損害,則受害人不可以請求懲罰性賠償。加害人的不法行為可能給受害人造成財產損失、精神痛苦或人身傷害。就這些損害的救濟而言,懲罰性賠償可以發揮一定的功能。第一,補償性賠償對精神損害并不能提供充分的補救。精神損害的基本特點在于無法以金錢價額予以計算,只能考慮到各種參考系數而很難確定一個明確的標準,因此在許多情況下采用懲罰性賠償來替代精神損害賠償是必要的。第二,受害人提起訴訟以后所支付的各種費用,特別是與訴訟有關的費用,只有通過懲罰性賠償才能補救。很多學者認為,懲罰性賠償適用的目的就是為了使原告遭受的損失獲得完全的全部的補償。
2. 制裁功能
懲罰性賠償主要是針對那些具有不法性和道德上的應受譴責性的行為而適用的,即適用懲罰性賠償是因為行為人具有嚴重的過錯并應當受到懲罰 ,過錯是懲罰性賠償的最重要根據。就這點而言是懲罰性賠償和補償性賠償最大的區別點,補償性賠償不具備制裁功能,其以損害填補為原則,盡管補償性賠償在一定程度上是對加害人的一種經濟制裁,但是這種制裁的效果并不十分明顯,而懲罰性賠償卻具有極強的制裁性,其通過強加給不法加害人更重的經濟負擔來制裁該不法行為。
但須注意,懲罰性賠償又不同于行政制裁方式,因為它畢竟屬民事責任而不是行政責任的范疇。懲罰性賠償制度只是給予受害人一種得到補救的權力,而沒有給予其處罰他人的權力。受害人是否應當獲得賠償以及獲得多大范圍的賠償,都應由法院來最終作出決定。
3. 預防功能
一般認為:預防是對懲罰性賠償合理性的解釋。因為補償性賠償很難發揮預防的作用,預防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一般預防,二是特別預防,一般預防是指對社會大眾所能起到的預防作用,而特別預防則僅僅只是針對加害人本身而言的,懲罰性賠償通過對加害人施以大大高出受害人損失的賠償而為社會大眾樹立一個“樣板”并通過這種方式預防該類行為再次發生,因此懲罰性賠償有時又被稱為“示范性賠償” .這就概括了懲罰性賠償的兩項重要功能:制裁和預防,就其兩者來看,制裁性功能只是手段,而預防性功能才是真正的目的。
另一個方面,懲罰性賠償通過判令加害人承擔巨額的賠償,而使受害人從中受到巨大利益,以消減受害人因為其被損害行為難以被證明或者即使證明了但數額不大而致使被害人因此無法獲得賠償或勝訴的考慮。
二、懲罰性賠償和補償性賠償關系分析
關于懲罰性賠償和補償性賠償之間的關系一直是學術界爭論的焦點之一,于此有兩種截然不同觀點存在,一種認為懲罰性賠償需以補償性賠償為基礎,即懲罰性賠償以補償性賠償為前提,受害人不能單獨提出懲罰性賠償的請求,而且只有在補償性賠償成立的條件下,懲罰性賠償才能被適用,同時懲罰性賠償的數額也和補償性賠償的數額相關,懲罰性賠償的數額不能超出補償性賠償數額太多,并需以補償性賠償數額為基數來確定懲罰性賠償的最終數額。而相反的觀點則認為,懲罰性賠償為一項獨立的請求權,其不以補償性賠償為前提,同時懲罰性賠償的數額與補償性賠償沒有太大的聯系,因為補償性賠償是基于受害人的損失而提起的一種賠償制度,而懲罰性賠償卻是因為加害人行為的違法性而引起的另一種賠償制度,兩者并不存在必然的聯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九條對此做出相關規定,即買受人除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由此可見,我國相關立法對此持第一種觀點,即懲罰性賠償必須以補償性賠償為基礎,而不能單獨提出懲罰性賠償,受害人在提出懲罰性賠償的請求時必須一并提出相關的補償性賠償請求,而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是首先應該考慮的是補償性賠償是否成立,如補償性賠償不能成立,即便是出賣人在售房過程中存在著不法行為,仍不能要求出賣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另外一方面,法院在作出懲罰性賠償的'決定時,對賠償的數額亦要求以補償性賠償的數額為參考基數來確定,而不能以出買人行為危害性大小來確定
三、懲罰性賠償數額的確定
前文已經述及,懲罰性賠償數額的確定需以補償性賠償數額為基數,這是于懲罰性賠償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重點,也是一個難點之一,因懲罰性賠償系由加害人對國家的所應承擔的責任,而非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因此懲罰性賠償不能如同補償性賠償一般由當事人加以約定,而只能由
法律規定,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對懲罰性賠償的數額作出了上限規定,即“不超過已購房款一倍”,以防止濫用自由裁量權,作出高額賠償,但在司法實踐中此賠償數額仍難以確定,對此有兩種觀點,一認為應當按照所謂“比例原則”來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即懲罰性賠償的數額應該和補償性賠償的數額保持某種合理的比例關系,而不得超出該補償性賠償的數額太多。而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懲罰性賠償本就因加害人的行為而作出,因而無須顧及受害人的實際損害或者加害人補償賠償責任的大小,該懲罰性賠償數額的大小應以加害人行為的主觀惡性及其過錯程度來確定。
筆者認為在司法實踐中,懲罰性賠償數額的確定應考慮多種因素,而不能簡單的通過所謂“比例原則”或單純只考慮加害人行為的過錯程度來加以解決,因為社會生活的無限復雜決定了無法通過簡單的標準來衡量,而應該從上述兩方面加以綜合考量。首先要重視補償性賠償數額,這是懲罰性賠償數額確定一個重要的參考標準,其次也要考慮到出賣人行為的主觀惡性及其過錯程度,如出賣人給買受人造成的損失并不大,但其欺詐行為較為惡劣,則可考慮由其承擔造成買受人損失幾倍的賠償責任(在所購房款一倍內),或者如因出賣人行為給買受人造成了較大損失,但買受人的損失并不是 主要由于出賣人的過錯所造成,則出賣人承當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就應小于買受人所受損失。
但需特別注意的一點是,該懲罰性賠償數額的確定應以補償性賠償的數額為參數,而不能完全不考慮該數量。
四、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作出規定,根據該司法解釋,適用懲罰
性賠償的情形包括以下五種: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三)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四)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五)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司法解釋雖然對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但有以下幾點仍需說明
1.懲罰性賠償的五種情形為法定情形,不允許當事人以約定變更或排除。
前文所述,懲罰性賠償并非當事人之間所承擔之責任,而系加害人因其加害行為向國家所應承擔的責任,因此該種責任的種類和范圍均不能由當事人加以約定,而只能由法律規定,而且此種規定系民法中的強行性規定,而不能因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而以更改或排除。
2.此五種情形中加害人或出賣人須以故意為要件而排除出賣人因脅迫或過失所為行為。
懲罰性賠償制度最初僅適用于因侵權行為人的惡意行為而對受害人造成嚴重損失,但不構成犯罪的情形,因此早期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僅適用于侵權領域。隨著時代的發展,該制度亦被引入到合同領域,但其在合同法領域仍只適用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相競合的部分,因此加害人的主觀過錯一直是懲罰性賠償的一個重要構成要件,因為該制度本身就是針對加害人的惡性行為而產生的,一般只有那些主觀狀態惡劣,具有惡意以及不顧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才適用懲罰性賠償。
而我國現行的合同法所建立的卻是以嚴格責任一般原則,而過錯責任為特殊原則的違約責任制度,在這種歸責責任制度下,當事人違約并不以有過錯為構成要件,因此也就可能出現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約定,應承擔合同責任,但其行為卻不具有可非難性,即不能施以懲罰性賠償的情形。如司法解釋第八條規定的兩類情形,一屋二賣和房屋買賣后又抵押的行為,司法解釋僅僅就這些行為作出說明,但對行為人的主觀狀態卻沒有作出規定。如行為人系出于過失或被脅迫而為,則適用懲罰性賠償實有失公允,因此筆者認為商品房買賣糾紛中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制度應具備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1)違約行為
即商品房買賣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這是懲罰性賠償構成的客觀要件,亦是其事實基礎。
(2)故意
即一方當事人不適當履行合同是出于故意,由此排除過失行為,故意包括間接故意和直接故意,筆者認為司法解釋所列行為多為直接故意行為,但不排除間接故意的可能,因此行為人的主觀要件應是故意。
(3)損害事實
懲罰性賠償責任成立須以損害事實為前提,如無損害事實,則無法產生補償性賠償,無補償性賠償,則懲罰性賠償難以成立,因此損害事實亦是其構成要件之一,當然該損害事實數量的確認和精神損害賠償是否計入此損害事實之中還有爭論,(由此亦能影響懲罰性賠償數額的確定)但并不妨礙損害事實作為其構成要件。
(4)因果關系
即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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