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房屋買賣合同集錦十篇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房屋買賣合同10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房屋買賣合同 篇1
賣房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 ______ 買房人(以下簡稱乙方):___ _____,身份證號碼:__ 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屋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甲方在征得共有人(配偶)同意下,自愿將坐落在___ __ 的房屋有償作價轉讓給乙方。乙方對甲方所出售的房屋已充分了解,愿意購買上述房屋。
第二條 雙方約定上述房屋轉讓總價款為:人民幣_ __元整(大寫:_ 元整)。
第三條 付款時間與方式:乙方已于 年 月 日轉賬支付定金人民幣 元整(大寫: 元整),剩余房款人民幣_ __元整(大寫:_ 元整),由乙方于簽訂本合同后,當日轉賬支付給甲方。
第四條 稅費承擔:乙方需承擔公證等手續辦理過程中雙方應繳納的一切可能產生的稅、費。
第五條 甲方保證簽訂本《房屋買賣合同》之日前,上述房屋權屬清楚,沒有附著戶口、租約、設定抵押也未被查封,甲方對該房屋享有完全的處分權,日后如果房價上漲或涉及拆遷,均不得向乙方要求補償;乙方保證簽訂本《房屋買賣合同》之日起,如果房價下跌,不得向甲方要求補償。
第六條 甲方應于收到乙方全額房款之日起____天內將房屋鑰匙交付給乙方,乙方對該房屋附屬設施、電器設備、裝飾裝修等具體情況進行驗收并完成交接。自乙方完成驗收并接收該房屋之日起,該房屋內的用水用電安全、房屋質量等一切風險責任均轉移給乙方。
第七條 雙方約定水、電、有線電視等費用,以甲、乙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日為結算日。水、電度數分別為:水 、電(住宅) 、電(商鋪) 。
第八條 甲方需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水、電、有線電視更名或過戶手續以及《房屋買賣合同》公證等手續,能提供的材料需積極提供。
第九條 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另一方當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結束之日起3日內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證明。上述房屋風險責任自該房屋驗收交接完成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十條 違約責任: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導致另一方損失的,違約方需以該房屋轉讓總價款為基數,自約定的期限屆滿次日起至實際完結日止,按日萬分之 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一條 雙方如發生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申請仲裁或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2
1. 某房屋買賣合同規定,出賣人須于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證書》后150天內書面通知買受人,向某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申請房地產權屬轉移登記,出賣人和買受人共同辦理房產證,如買受人不能按法定期限領取《房地產權證》,從出賣人取得房地產《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證書》之日的第180天起,由出賣人向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實際情況是,出賣人于1998年9月28日領取了所建房屋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證書》。自該日起加上180天,就是到1999年3月26日,出賣人應當在此前為買受人辦理好所買賣房屋的過戶登記手續及《房地產權證》。實際上,直到20xx年7月16日,買受人仍未取得所買房屋的《房地產權證》。在這種情況下,當買受人請求出賣人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手續及交付《房地產權證》時,出賣人可否以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為由,拒絕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手續,拒絕交付《房地產權證》
2.按照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五條和第一百三十八條等規定,出賣人移轉所售房屋的占有和所有權為其主要義務。盡管買賣的房屋已經按照房屋買賣合同規定的日期交給了購房人占有、使用,但這只是出賣人履行了移轉所售房屋占有的義務,只要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屆滿時因出賣人的原因仍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場合,就屬于主給付義務不履行,構成違約,甚至是根本違約。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關于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起算的規定,訴訟時效自合同規定的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期限屆滿的次日起算。據此觀點,上述案件中,出賣人有權援引訴訟時效已經完成的抗辯,拒絕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手續,并拒絕交付《房地產權證》。
有的專家不贊同上述觀點,認為買賣的房屋已經按照合同規定的日期交給了購房人,就是出賣人履行了主給付義務,至于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只是出賣人未履行從給付義務。在主給付義務已經履行的情況下,從給付義務不得單獨適用訴訟時效,以真正發揮從給付義務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最佳實現的功能。因而,在買賣的房屋已經按照合同規定的日期交給了受讓人的情況下,即使出讓人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自合同規定辦理的期限屆滿的次日開始計算已經超過了2年期間,受讓人也有權請求出賣人繼續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對此,筆者持不同意見。其原因在于: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等條文的規定,出賣人所承擔的主給付義務為移轉房屋的占有,尤其是移轉房屋所有權。出賣人僅僅把房屋交給了受讓人,在合同規定的日期屆滿時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手續,就是沒有履行移轉房屋所有權這個最重要的主給付義務,已經構成了違約,訴訟時效的期間應該起算。
有專家說,在實務中,由于種種原因,許多情況下是出賣人(基本上為發展商)故意拖延,致使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手續遲遲未辦下來,同時因購房人(大多為小業主)的法律意識不強而往往未于訴訟時效期間內主張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按照訴訟時效完成處理這些問題,顯然使已經交足了房價款的小業主遭受了重大損失。實際上,小業主恰恰值得同情,進而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若保護,就不應認為上述案型中小業主關于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請求權已經罹于訴訟時效。
就我個人而言,也十分同情小業主,但仍然痛苦地堅持上述案型中小業主關于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請求權已經罹于訴訟時效的觀點。其道理在于:其一,小業主完全有機會、有能力及時向發展商主張辦理過戶登記手續,造成訴訟時效中斷,從而使其債權得到法律的保護,但小業主卻躺在權利上睡眠,于是,就沒有充分的理由對小業主再予以優惠的保護。其二,把發展商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定為違約,意味著賦予了小業主追究發展商違約責任的權利,并且,發展商逾期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給小業主造成嚴重損失時,小業主
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解除合同,以便盡快甩掉包袱,進行有效益的新交易。其三,如此確定,也是雙刃劍,即,使小業主獲得較大數額的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額,因為把發展商的違約時間定得越早,其所負違約金的累積或者可得利益損失的數額就越多。
3.買賣的房屋已經按照合同規定的日期交給了受讓人占有、使用,并且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屆滿前也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但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一直未交付,主給付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即房屋所有權已經移轉給了受讓人,只是交付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的從給付義務尚未履行。而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系房屋所有權的憑證,它只起證據的作用,已經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不因該證件的有無而發生改變。既然如此,在合同規定的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期限屆滿的次日至今已經超過了2年,購房人一直未請求出賣人辦理該手續的情況下,如果對該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使出賣人有權抗辯,仍然拒絕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反倒是人為地制造麻煩。如果聯系到房屋所有權人遺失了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還可以補辦的現狀,罹于時效的觀點更顯得失去權衡。此其一。其二,如果說"盡管債權證書是動產,但是它的所有權卻不能獨立轉讓。該所有權與債權不可分離,歸各自的債權人所有。"(曼弗雷德·沃爾夫:《物權法》,吳越、李大雪譯,法律出版社,20xx年9月版,第320頁)那么,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同樣應與房屋所有權聯系在一起,二權不得分離。若對交付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的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恰恰會造成房屋所有權與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分離的結果,所以,對于此類請求權不宜單獨適用訴訟時效。
4.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買受人應當在約定的或者法定的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合格的情形通知出賣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除非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此處所謂約定的期間或者基于法律規定而確定的期間,簡稱為質量異議期間。一種觀點認為,它屬于短期時效。筆者對此持有不同意見,認為質量異議期間不同于訴訟時效期間。理由如下:其一,質量異議期間首先表現為約定期間,而訴訟時效期間為法定期間。其二,質量異議期間適用對象含請求權和形成權。其中所謂請求權,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和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包括買受人請求出賣人修理、重作、更換標的物的權利,買受人請求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的權利(有學說認為這是形成權),在解釋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后段所謂"等違約責任"包括損害賠償。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后段規定的"退貨"的救濟方式,一般情況下為解除合同,有時轉為更換,有時轉為重作,個別情況下可以轉換為代物清償。為了把退貨同修理、更換、重作相區別,不宜將它解釋為含有更換、重作的類型。從權利的角度著眼,解除合同的權利顯然屬于形成權。正是因為質量異議期間適用的對象包括請求權和形成權,就同僅僅適用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區別開來了。其三,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不消滅權利本身,質量異議期間屆滿則消滅權利本身。其四,于質量異議期間內買受人向出賣人主張,轉換為訴訟時效期間的進行;若為訴訟時效期間則不會發生這種現象。其五,質量異議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延長,與訴訟時效期間不同。其六,質量異議期間的起算點,在該期間為當事人約定的期間場合,自約定的第一天開始起算;在無約定場合,自能夠檢驗貨物時起算(第一百五十七條),或者說自發現或應當發現標的物存在瑕疵時起算(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前段);若有質量保證期,自規定的質量保證期的第一天起算(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后段)。訴訟時效期間一般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正因為質量異議期間不屬于短期訴訟時效,所以,只要買受人在質量異議期間內將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了出賣人,質量異議期間就功成身退,讓位于訴訟時效制度。該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為買受人請求出賣人承擔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的期限屆滿的次日。附帶指出,質量異議期間也不同于除斥期間,其理由如下:其一,質量異議期間首先為約定期間,無約定時才依據法律規定的方法予以確定;而除斥期間原則上為法定期間,只有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的解除權的除斥期間系惟一的例外。其二,除斥期間的客體為形成權,
而質量異議期間制度的客體包含請求權和形成權。其三,在質量異議期間內,買受人向出賣人主張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質量異議期間便完成使命,訴訟時效粉墨登場。其四,如果買賣合同規定有質量異議期間的,該期間的起算點為當事人約定期限的開始之日;如果買賣合同未規定質量異議期間的,該期間的起算點,有時為買受人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之日(合同法第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前段),有時為買受人收到標的物之日(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中段)。與此不同,除斥期間的起算點則比較復雜。合同法規定,在可撤銷的合同場合,撤銷權的除斥期間自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時起算(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在效力未定的合同場合,追認權的除斥期間自相對人催告確定的開始追認的時間起算(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釋);相對人的撤銷權在除斥期間的長短方面不確定,只有最后限定,即追認權行使之前,起算點應為合同成立之時(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釋)。在債權人撤銷權的情況下,撤銷權的除斥期間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算,在債權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撤銷事由的情況下,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算(第七十五條)。在合同解除的情況下,解除權的除斥期間自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起算之日開始計算,無此規定或者約定的,自債務人催告確定的開始之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3
一、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除了適用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等一般法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外,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建設部相關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下列幾種情形也可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的無效:
(一)房屋與土地分開轉讓的。建設部頒布實施的《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城市房屋的產權與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權實行權利人一致的原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不得分離”《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這是因為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固定附著物,二者之間具有不可分離性,否則,極易引起損失或導致糾紛。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通過買賣合同轉讓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如果出賣人將房產和土地使用權分別賣與不同的買受人,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則該類買賣合同應當是無效的。
(二)侵犯優先購買權的。房屋所有人在轉讓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條也有相應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這就是說,所轉讓的房屋的產權為數人共有或已對外出租的,必須征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賣房屋的,其買賣行為一般應為無效。
(三) 因欺詐而轉讓商品房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
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四)商品房預售違法的。我國《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如不符上述條件,買受人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告該買賣無效。
(五)在商品房轉讓過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權轉讓違法的。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相關規定,以下合同應為無效: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沒有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沒有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沒有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沒有房屋所有權證書;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的政府審批而沒有報批或不予批準的;有批準權的人民的政府準予轉讓的,應沒有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
(六)其他的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禁止轉讓的。如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權屬有爭議的等。
二、房屋買賣效力認定中的一些特殊情形。對這些特殊情形,應具體分析而不宜一概認為無效。
(一)房屋買賣未采用書面形式。
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
《合同法》第十條規定: “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 房屋買賣合同的簽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我國也《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
由此可見,房屋買賣合同即使未采用書面形式,也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如買賣雙方均實際履行了主要義務,買受人已交付了房款,并實際使用和占有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該買賣合同沒有書面形式的,應認為買賣關系
有效。但為了過戶的需要,應補簽書面的房屋買賣合同,買方可要求賣方協助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如雙方未履行口頭合同的主要義務且并不能就此達成一致,則該合同應認定為無效的合同。
(二)賣方轉讓沒有所有權證書的房屋買賣合同。
對沒有所有權證的房屋,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規定不得轉讓。但從該條立法目的上看,其規定應當是屬于行政管理性的,違反這一規定,僅是產生房屋轉讓不能及時頒證或不能如期過戶的結果。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 “ 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可見,只要標的物合法且有權處分,對于標的物是否有相關證照,合同法并無特別要求。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也可以推導出: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盡管該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合同也有效。 對此應理解為:房地產權利人沒有現實房屋的產權證而不能辦理房屋轉讓過程中涉及到的登記過戶手續,但不應據此認為預購房買賣合同必然無效。如雙方在簽訂協議時對房屋權屬證書尚未領取的狀況是明知的,且當條件或期限成就時就可以辦理過戶手續,產權亦無其他爭議或購買的房屋已交付原告入住時,一般應認定為有效。如賣方隱瞞無證的事實或因存在屋建造存在違法行為且已被有關機關確定,根本不能取得所有權證的,則此類合同應為無效。
(三)沒有辦理過戶手續而引起發一方反悔的。
1990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私房買賣的成立一般應以產權轉移登記為準的復函》強調:“簽訂房屋買賣協議以后,提出解除買賣協議,未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應認為該民事法律行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翻悔是允許的。”
199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范懷與郭明華房屋買賣是否有效問題的復函》答復:“房屋買賣系要式法律行為,農村的房屋買賣也應具備雙方訂有書面契約、中人證明、按約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辦理契稅或過戶手續的地方,還應依法辦理該項手續后,方能認定買賣有效。”
與此不同: 20xx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我國《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九條中規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如果原告請求被告交付該訟爭房屋,則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被告繼續履行其合同,并責令被告協助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由此可見,房屋買賣合同是否進行登記已在法律上確認不是生效條件,僅是未辦理有關手續之前,不具有將合同指向標的房產權屬變更的效力。本質上說,這涉及到的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二元劃分的理論,只要雙方簽訂的不動產轉移合同(債權行為)依法有效,當事人雙方就應按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物權行為)手續。因合同一方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責令其繼續履行,辦理過戶登記。
(四)房屋共人擅自轉讓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二)項“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十九條“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我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可見,我國法律已確立了我國物權的善意取得制度。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即買方受讓房屋時出于善意,不知有其他共有人或無從審查是否有其他共有人或有充足的理由人認為其他共有人并不反對,支付了合理的對價,并進行了登記。則從保護善意第三人、維護交易秩序的目的出發,應當認定合同的效力允許買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五)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購買農村居民房屋的合同。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禁止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20xx〕234號《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第(十三)款重申:“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總的來說,從我國國家的政治基礎和純粹的法律規定來看,我國現行法律是不允許農村房屋買賣的。加之其又涉及到多方利益博弈,要改變此類規定也很困難。但由于從法律的合理性及此類合同的涉及到的問題廣泛性及復雜性來看,又沒有充足的理由支認定此類行為全部無效。
且農村村民出售住房后,只是不能再次申請宅基地而已,購買房屋的城鎮居民也可以行使房屋的居住使用權,只是不能取得所有權證。《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雖然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但其卻明確了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既然是物權,權利人當然有相應的支配權包括處分權。所以對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效力的認定,司法實踐中認定不盡相同,對該類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認定就不能簡單的一律為無效。如符合規劃要求和用地條件,買房自用的,就應認定為有效。且如當事人一方提出無效要求因其違反了誠實信用的民法原則而具有惡意也更不應得到法律支持。
(六)城市公房私自買賣的問題。
根據建設部及各地政府的規定,此類公房是禁止私自轉讓的。但這些規定畢竟屬于行政規章性質,并不是法律的直接適用淵源。另外,從現實看,私自買賣或者繼承公房的行為已非常普遍,且在一定程序上相關公房管理機構也默認了此類行為。所以,如果所涉及的公房轉讓如在合同簽訂前或履行后已經得到出租人的同意或買方以自己的名義交付了租金并且實際占有了該房,則這種轉讓行為是有效的。反之,則為無效買賣合同。
房屋買賣合同 篇4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自愿將坐落在 重慶市九龍坡區 渝州路 2小區3號樓 4單元 405室(建筑面積120平方米,儲藏室40 平方米,產權證號st1002105420 )房地產出賣給乙方,并將與所出賣該房產的相關的土地使用權同時出賣給乙方(附房產證復印件及該房產位置圖)。
二、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建筑物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壹佰萬零二千元整 ;即人民幣小寫100XX元 。
三、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支付定金三十萬元整 ,即小寫300000元 。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 2個月內,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從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項通過銀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關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銀行規定辦理)。
五、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已交納土地出讓金)。
六、辦理房產證手續所產生的有關稅費由 甲方承擔。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有關房產過戶手續,待房產過戶到乙方名下之時,乙方應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額。
八、甲方應在1個月 前將該房產交付乙方;屆時該房產應無任何擔保、抵押、房產瑕疵,無人租住、使用;無欠賬,如電話費、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取暖費、入網費、有線電視費等。
九、本合同簽訂后,如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該方應向對方支付五十萬 元的違約金;一方如不能按規定交付房產或按規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應向對方支付五十元罰金,逾期30日視為毀約;如因政府及銀行規定,本合同涉及房產手續客觀上不能辦理過戶或銀行不能辦理按揭導致合同解除,不適用本條款。
十、交付該房產,甲方不得損壞該房產的結構、地面和墻壁及不適移動的物件,并將抽風機一臺(型號:1005648485 ),空調兩臺(型號:0152468549 ),熱水器(型號:1095874554),浴霸(型號:1025456985 ),飲水機(型號:1084759264 ),音響兩臺(型號:258695 ),涼衣架,房內燈具,前后門窗窗簾、電腦桌一張,櫥衛設施, 等讓與乙方(含在房屋價值內)。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房屋買賣合同 篇5
甲方(賣方):,身份證號碼:
乙方(買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礎上,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達成以下合同條款以供雙方遵守:
一、甲方自愿將坐落于上海市奉賢區 (拆遷號:滬奉 ),建筑面積 平方米,以及地下車庫、閣樓( 平方米)附屬設施停車位等的房產出賣給乙方,并將與所出賣該房產的相關的憑證交付給乙方,該房屋以下簡稱目標房產。
二、雙方議定目標房產及附屬建筑物總價款為人民幣小寫 元(大寫元整)。
三、甲乙雙方確認乙方在 年 月 日支付定金人民幣小寫 元(大寫元整),該筆款項計入購房款。
四、乙方在 年 月日向甲方支付其余房款人民 元(大寫元整),甲方同時將房屋鑰匙及相關證書、憑證交付乙方,目標房產同時轉移給予乙方處分。
五、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所有權,能完全處分出售該房產,甲方保證無任何家庭成員等任何第三方向目標房產主張任何權益,如因甲方的原因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賠償乙方雙倍購房款的違約金和同期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及目標房產的裝修費用。甲方保證目標房產無任何擔保,無抵押,無房產瑕疵,無人租住、使用,無戶口遷入。
六、由于目標房產暫時無法辦理房產過戶等相關手續,因此特約定,在目標房產具備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時,甲方在兩個月內無條件協助乙方辦理房產過戶手續,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所產生的契稅及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之前辦理的產證的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
七、乙方支付購房款后,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有關房產正常居住使用的相應手續,如:電話、水電、網絡安裝等等變為乙方名稱,如客觀原因無法辦理,則不算甲方違約。
八、本合同簽訂后,如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違約一方應向另一方支付雙倍購房款的違約金;如甲方未協助乙方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則乙方可以起訴甲方履行義務,并甲方需賠償乙方購房款雙倍的違約金和同期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及目標房產的裝修費用。
九、乙方在付清本合同約定的購房款后,如需要轉讓出售目標房產,甲方無條件配合;如目標房產遇到拆遷等相關變動,目標房產所涉及的一切經濟補償利益歸乙方所有,甲方不享有任何利益,甲方有義務配合乙方辦理相關手續。
十、目標房產出售后到辦理過戶產證期間,目標房產所產生的一切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十一、本協議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生效,如有糾紛,在目標房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敗訴一方承擔所有費用。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6
出賣人(以下略稱甲方)姓名:
買受人(以下略稱乙方)姓名:_
根據《中華群眾***國合約法》及有關法令、法例的劃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約。
第一條 甲方志愿將其房屋***給乙方,乙方也已充分相識該房屋具體狀況,并志愿購買該房屋。現該房屋具體狀況如次:
(一)座落于___,建筑平面或物體表面的大___平方米;
(二)房屋的占有權證號為___,國有地盤使用權證號為___;
該房屋占用規模內的地盤使用權隨該房屋一并轉讓。
第二條 上面所說的房產的生意業務價格為:單價:群眾幣___元/平方米,總價:群眾幣___元整(大寫:___佰___拾___萬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
第三條 乙方在___前應向甲方給付定金群眾幣___元整(大寫:___佰___拾___萬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
上面所說的定金在乙方___付款時充抵房款。
第四條 付款時間及方式乙方應于本合約發生效力之日起___日內將該購房合約范本房屋全部價款給付甲方。具體付款方式為:
第五條 甲方承諾在本合約發生效力之日起___日將房屋交給給乙方,并在交給房屋前騰空該房屋。
甲方應在___前將其落戶居住于該房屋的戶籍關系遷出。
第六條 甲方承諾并包管,依法享有本合約所售房屋共有權的權利人均已書面同意將該房屋***給乙方。
第七條 甲、乙雙方同意,在本合約發生效力之日起___日內,共同向房屋權屬掛號構造申請管理房屋占有權變更掛號手續,依法取得房屋掛號在乙方名下的《房屋占有權證》;并在乙方領取《房屋占有權證》后,按有關劃定向地盤治理部門申請管理當房屋地盤使用權變更掛號手續。
該房屋地盤使用權的變更手續按下列約定管理:
□該房屋地盤使用權為出讓取得,其地盤使用權證所載權利和相關出讓合約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乙方。
□該房屋地盤使用權為劃撥材料購銷合約范本取得,根據有關劃定,其轉讓需繳納地盤出讓金或地盤收入金的,雙方約定,該用度由□甲方承擔□乙方承擔。
除本條已有約定外,管理以上手續應當繳納的稅費,由□甲、乙雙方按國度劃定各自承擔□甲方承擔□乙方承擔。
第八條 房屋毀損、滅失的危害自□房屋正式交給之日□權利轉移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九條 該房屋正式交給時,物業治理、水、電、燃氣、有線電視、通信等相關雜費,按下列約定處置懲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甲方包管已如實陳述本合約所售房屋權屬狀況和其他具體狀況,包管該房屋在生意業務時沒有產權糾紛或影響雙方生意業務的不論什么法令障礙,有關按揭、抵押、租賃、稅項等,甲方均在合約發生效力前辦妥。發生效力后如有上面所說的未清事變,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未按本合約的約定支付房價款的,按下列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乙方過期支付房價款的,每一過期裝備購銷合約范本一天,按應付未付房價款的極其之___支付違約金。乙方過期支付房價款超過___日,甲方有權排除本合約,甲方在排除合約之日起___日內將已收房價款退還乙方,所收定金不予退還;并有權要求乙方支付總房價款百分之___的違約金。
第十二條 甲方未按本合約的約定履行義務的,按下列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1、甲方過期交給房屋的,每一過期一天,按總房價款的極其之___支付違約金。甲方過期交給房屋超過___日,乙方有權排除本合約。甲方應在乙方排除本合約之日起___日內將已收房價款和雙倍定金返還乙方,并按總房價款的百分之___支付違約金。2、如因甲方的存心或不韙造成乙方不克不及在本合約約定的時間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日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并按總房價款的百分之___支購銷合約范本大全付違約金。
第十三條 本合約未央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增補條款或增補和談。增補條款或增補和談和本合約的附件均為本合約不成分割的部分。
第十四條 本合約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發生效力。
第十五條 因本合約或與本合約有關的不論什么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處理___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依法由群眾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六條 本合約一式___份。此中甲方執___份,乙方執___份,提交處理房屋權屬掛號構造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房屋買賣合同 篇7
本合同由下列兩方當事人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定:
出賣人:身份證號:(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聯系方式:
買受人:身份證號:(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聯系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兩方在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同意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屋事項達成如下協議:現一致同意訂立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愿將自有座落于建筑面積為㎡的還建房屋出賣給乙方。
第二條:本合同
第一條所列該房屋的買賣價格為,合計為:人民幣,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款。
第三條:甲方按下列方式向乙方交付房屋:甲方應將該房屋的入住手續及房屋鑰匙交付乙方;
第四條鑒于該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以下簡稱“兩證”)須由甲方配合村委會,開發商辦理在乙方名下,辦理產權證手續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甲方出賣給乙方的該房屋,乙方在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乙方對該房地產有關聯的公共部位、通道和設施使用享有相應的權益承擔相應的義務,并應維護公共設施和公共利益。
第六條違約責任
1、除甲乙雙方協商,凡任何一方未能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之義務,即構成對本合同的違約,應當向未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2、未違約方有權要求:
(1)違約方繼續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
(2)違約方于限期內采取補救措施;
(3)違約方承擔因違約行為對未違約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3、甲方未按本協議約定配合乙方辦理該房屋的‘‘兩證”手續的,甲方應賠償乙方的一切損失。
第七條共有權人與甲方系夫妻關系,同意甲方全權處理出賣該房屋的相關事宜,并愿對甲方在本合同中的義務向乙方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條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兩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共有權人(簽字):
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
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8
(一)房屋與土地分開轉讓的,(現實中房產和地產分開轉讓的情形,房產不得轉讓/地產不得轉讓)。
法律規定:
《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頒布實施)的第三條規定:“城市房屋的產權與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權實行權利人一致的原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不得分離”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法理分析:這是因為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固定附著物,二者之間具有不可分離性,否則,極易引起損失或導致糾紛。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通過買賣合同轉讓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如果出賣人將房產和土地使用權分別賣與不同的買受人,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則該類買賣合同應當是無效的。
(二)侵犯優先購買權的。
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條也有相應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法理分析:房屋所有人在轉讓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這就是說,所轉讓的房屋的產權為數人共有或已對外出租的,必須征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賣房屋的,其買賣行為一般應為無效。
(三)因欺詐而轉讓商品房的。
法律規定
《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四)商品房預售違法的。
法律規定
我國《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縣級以上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如不符上述條件,買受人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告該買賣無效。
(五)在商品房轉讓過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權轉讓違法的。
法律規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相關規定,以下合同應為無效: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沒有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沒有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沒有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沒有房屋所有權證書;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政府審批而沒有報批或不予批準的;有批準權的政府準予轉讓的,應沒有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
(六)其他的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禁止轉讓的。
如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權屬有爭議的等。
房屋買賣合同 篇9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姓名: (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系電話: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姓名: (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系電話:
第一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坐落于 ;位于第___層 戶,房屋結構為__,面積____平方米,購房合同號為 。
第二條 價格:
以購房合同面積為依據,該房屋售價總金額為 萬元整,大寫: 。
第三條 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支付全部房款(大寫)
第四條 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將該房屋(購房合同、發票、屋內所有設施及房屋一切相關資料)交付給乙方。
第五條 關于產權過戶登記的約定:
甲方應協助乙方在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過戶登記手續。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無法過戶,所有損失均有甲方承擔。
第六條 簽訂合同之后,所售房屋室內設施不再變更。質量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條件。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辦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與乙方無關。房屋交付使用之前的有關費用包括水、電、氣、物業、有線等費用有甲方承擔。由此引發的糾紛有甲方自行處理,于乙方無關。
第七條 乙方在未辦理過戶手續之前,一切有關房屋手續均有乙方保存。甲方保證在辦理完過戶手續之日起,將戶口遷出。
第八條 因本房屋所有權轉移所發生的稅費均由乙方承擔。
第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一份。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公證處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10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宜經過充分協商,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愿將 年 月 日,在處購買的座落在白城市洮北區的房屋出售給乙方。房屋所有權證號為土地證號。
二、房屋價款: 房屋總價款為人民幣壹萬捌千圓整,¥:18,000.00元。
三、房屋價款的交付方式及時間:
乙方以現金方式向甲方支付購房款。乙方在20xx年 月日向甲方一次性付清購房款壹萬捌千圓整,¥:18,000.00元。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房屋全部房款時為乙方出具收款憑證;乙方交付全部房屋價款同時甲方將房屋所有權證及與房屋有關證件全部交給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憑證。
四、在辦理房屋產權移轉過戶登記時,甲方應積極配合協助乙方辦理,所發生的各項稅費由乙方自行承擔。
五、房屋交付前,該房屋所發生的一切稅費(包括水電費、有線電視費等)全部由甲方承擔;房屋交付后的費用(包括水電費、有線電視費等)由乙方自行承擔。
六、甲方保證其出賣給乙方的房屋,產權清楚,絕無他項權利設定或其他糾紛。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七、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如發生房產被占及征用所得的補償款一律歸乙方所有。甲方如想索要回房屋所有權。應在乙方同意的情況下返回乙方所屬期間對房屋的維護及維修費用及購房款人民幣壹萬捌千圓整,并按房款總價50%賠償。
八、如果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 ________________見證人(簽字): 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 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 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 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 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收 據
人民幣: 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款系: ____________________
收款人: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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