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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時間:2023-07-22 16:45:36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范本15篇【經典】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我們都跟章程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章程明確了組織內部成員的權利和義務,并對成員的權利起到保障作用。那么章程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公司章程范本,歡迎閱讀與收藏。

公司章程范本15篇【經典】

公司章程范本1

  現行立法對章程自治的邊界以及自治對人的效力等問題沒有明確規定,應區別股權的內部轉讓和對外轉讓,分別設置限制性條件。

  公司法第72條第4款授權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行規定,但未對限制的內容、形式、范圍以及該種限制與法定限制不一致或相沖突的情形下如何協調處理等問題進行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處理此類爭議時往往難以把握裁判尺度,由此導致的最直接后果是,使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效力處于一種不確定的狀態,具有很大的法律風險,不利于保護公司、股東以及第三人的利益。

  一、公司章程對有限公司股權轉讓限制的理論基礎

  (一)公司法第72條之立法意旨

  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特別規定的性質問題,學界觀點比較統一,認為此類規范屬于公司法中關于公司組織機構的規則,是公司內部的規范,只涉及股東和公司本身的利益,因而,應主要定性為任意性規范,出于尊重當事人意愿的考量,公司法不應剝奪和過分限制當事人的自治權利。①美國學者艾森伯格也認為,封閉公司股權轉讓限制的規則屬于公司相關決策權的規則,應當是以賦權型規則和補充型規則為主,而不應是強制型規則。②

  從法律規范的性質上看,有限責任公司關于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屬于任意性規范,公司法第72條第4款對此也給予了肯定,股東可以通過討價還價的方式對之進行選擇以達到自己的目的,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通過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做出非同于法律規定的限制。

  (二)公司法第72條的邏輯結構

  公司法第72條4款分別規定了股東之間轉讓股權、股東向第三人轉讓股權和股東優先購買權以及股權轉讓的另行規定。從邏輯上來看,前三款的內容與第四款屬于并列關系,對于前三款規定的事項,公司章程可以進行特別規定,即公司章程對股權內部轉讓、外部轉讓和優先購買權的行使等方面,都可以做出不同于前三款規定的特別規定,甚至對于前三款沒有規定的內容,如股權轉讓的對象、時間、價格等,也可以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加以規定。根據公司法理,在公司章程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范的前提下,公司章程的規定優先于公司法適用,只有在公司章程沒有明確對股權轉讓事項做出規定的情況下,才默認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三)公司法基本原則與有限責任公司性質之間的平衡

  人合性是有限責任公司最顯著的特點,公司自治和股權自由轉讓是現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則,保障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是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如何體現這三者的平衡顯得尤為重要。為了保障公司及其股東的長遠利益和整體利益,必須對股權自由轉讓原則加以改良,對股權轉讓的行為進行限制。公司自治通過公司章程來體現,所有股東都應當受到公司章程的`約束,但公司章程就難以體現小股東的意思,最終影響部分股東的利益。為了維護公司股東的利益,在尊重有限責任公司自治性的基礎上,還應對公司通過章程對股權轉讓做出特別規定加以一定的限制。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限制的理論基礎應是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基礎上,實現股權自由轉讓與維護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之間的平衡,維護公司、轉讓股東和存續股東的利益。

  二、國外法律關于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的規定

  美國公司立法授權規定了可供選擇的限制條款,包括:(1)使股東首先有責任向公司或其他人提供獲得受限制股份的機會; (2)使公司或其他人獲得受限制的股份; (3)要求公司、任何類別股份持有人或其他人同意受限制股份的轉讓,只要此等要求非為明顯地不合理; (4)禁止向特定之人或特定類別之人轉讓受限制的股份, 只要此等要求非為明顯地不合理。③美國公司立法概括承認了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限制性條款的效力, 并且對限制的具體類型作了列舉。

  法國商事公司法第47條規定,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的內部轉讓做出限制性規定,但這種限制性規定只能降低立法對于股權對外轉讓的限制條件,即降低多數標準或縮短限制的期限④。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內部轉讓進行限制,但這種限制應不高于法律規定的股權對外轉讓的限制。韓國《商法典》第556條規定,“轉讓股份,以意思表示來進行,但是轉讓給他人時,受須經大會的特別決議之限制。此限制,可以根據章程加重,而不得緩和。但是,社員之間相互轉讓時,可以在章程中另行規定”⑤,亦即公司章程對股權外部轉讓的限制,應不低于法律規定的對股權對外轉讓的限制,體現了維護公司的人合性?梢,大陸法系大部分國家的公司立法都原則性規定了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轉讓做出限制,且將公司章程的這種限制分為對內部轉讓的限制和對外部轉讓的限制分別進行規定,體現了公司自治和維護公司人合性的立法理念。

  三、有限責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規定的立法完善

  (一)限制股權轉讓的自治邊界

  一是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股東制定公司章程應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的條件,其中之一即不能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具體體現在,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不能違背法律原則、立法宗旨、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否則就應認定為無效。二是不能禁止股權轉讓。資產受益是股權的一項重要權能,其主要是通過公司存續期間股利分配、優先認購新股、股權轉讓收益、公司解散時的剩余財產分配實現,⑥如不允許股權轉讓,資產受益權能不完整,必將影響股權的財產價值。公司章程雖不直接規定禁止股權轉讓,但通過其他條件和程序的設置,使股權轉讓實際不能實現,這屬于變相禁止股權轉讓,也應認定為無效。⑦三是股權轉讓的限制。與國外相比,我國公司法只是籠統規定“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樣的規定沒有看到內部轉讓和對外轉讓的本質區別,應區別開來, 分別加以規定。

  (二) 限制股權轉讓規定的約束主體

  一般認為,公司章程對公司和全體股東均發生法律效力,但公司通過后續章程修改設定股權轉讓限制條件的約束主體問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從公司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可以看出,公司章程的修改適用資本多數決原則,不能體現全體股東的意志,極易導致個別股東通過自身優勢地位侵害中小股東利益情況的出現,而“股權轉讓作為股東的一項基本的固有權利,一旦章程對股東的固有權利做出處置則必須得到股東的同意,否則對該股東不產生法律效力!雹嘣谶@種情況下,不能簡單認定股權轉讓限制條件對股東是否有效,筆者認為,應借鑒美國特拉華州普通公司法第202條的規定,公司章程對于股權轉讓限制性規定僅對章程制定后加入公司的股東或在修訂該條規定時投贊成票的股東有效。⑨對在章程修改時投反對票的股東不產生約束力。

  (三)限制股權轉讓條款的司法審查標準

  由于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轉讓進行限制,而章程的規定優先于公司法的規定適用。在面對紛繁復雜的股權轉讓糾紛案件時,對限制股權轉讓條款的效力認定將直接影響裁判結果,因此,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必須先行對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條款的效力進行司法審查。司法審查的標準應包含以下幾個方面:主觀上, 是否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是否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客觀上, 是否符合有限責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的自治邊界要求;涉及章程修改的, 還應審查章程的修改是否出于促進公司發展的需要, 是否存在個別股東利用優勢地位侵害其他股東權益, 章程的修改對轉讓股東是否產生約束力等。通過司法審查認定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條款無效的,法院應排除公司章程的適用, 直接引用公司法第72條前三款的規定作出裁判。

公司章程范本2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層一單元08室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許可經營項目:無。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身份證號:

  第五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六條 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及出資時間如下:

  出資方式:貨幣。貨幣出資額占出資額的100%,股東出資額為 100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00%.其中貨幣出資額 100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00%,出資時間:從公司注冊起五年內分次認繳全部注冊資金。

  第七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已經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八條 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 項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作出上述所列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任,在改任出的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執行董事向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立監事會,設監事1名,由股東任命產生。

  第十三條 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監事任期屆滿

  未及時改任,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改任的監事就任前,愿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

  訟;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監事行使職權所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股份;

  (3)取得紅利。但是,股東決定不取紅利的除外。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出資;

  (3)依其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十八條 公司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任職除外):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執行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來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任令,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任命、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上述所歹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二)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三)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已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四)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股東要求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出席會議的,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并接受股東的質詢。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行使職權。

  (六)執行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有上述第四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司的股東可以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對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二十條 公司的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一)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二)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并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三)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固定決定,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股東或者執行董事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四)公司的公積企用予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五)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決定。公司股東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應當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六)公司應當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瞞報。

  (七)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八)公司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一)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十年,從公司營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三)公司自上述第1、2、4項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四)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五)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六)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七)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歉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八)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十)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十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二十二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股東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出資人訂立, 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公司章程范本3

  股東協議和公司章程是兩種不同類型是文件,在公司中都是十分重要的,所以,我們要了解相關的知識也是必要的。

  一、公司設立協議與公司章程的法律關系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組織以及運行規范。我國《公司法》第十一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币虼,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必備文件,并常常被認為是公司的根本法或“公司憲法”。

  公司股東為成立公司而簽訂的協議書,一般被稱為“公司設立協議”。這是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出資人為明確各方之間的權利義務而簽署的合同。

  公司設立協議與公司章程的目標是一致的,都是為了設立公司。兩者在內容上也常有類同或相通之處,例如都約定公司名稱、注冊資本、經營范圍、股東出資與比例、出資形式等等。但是,兩者在法律性質和功能上,還是有著巨大的差別:

  (一)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備文件,而公司設立協議則是任意性文件

  公司章程是我國公司法強制要求的公司必備文件。沒有公司章程,公司就不能成立。而除了外商投資企業要求有合同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有發起人協議外,我國《公司法》并沒有要求公司必須具有設立協議。所以,對中小企業最常見的形態即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公司設立協議是任意性文件,可有可無。

  但在現實生活中,投資者之間往往會先就成立公司事項簽訂一份公司設立協議。這是由于公司設立過程的`不確定性所產生的。這種現實狀況的存在,導致了投資者往往將公司設立協議視為成立公司最重要的事項,認為簽好設立協議就萬事大吉,剩下的只是手續問題了,這是一個極大的誤區。

  (二)公司設立協議與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圍不同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公司章程的作用范圍包括股東、公司以及公司內部組織機構與人員。而公司設立協議僅僅是股東之間的任意性合同,需遵守合同相對性的原則,其作用范圍僅限于簽約的主體之間。

  (三)公司設立協議與公司章程的效力期限不同

  公司設立協議主要是在公司設立期間發生法律效力,所調整的是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法律關系與法律行為。所以,一般認為公司設立協議的效力期間是從設立行為開始到公司成立為止。而公司章程則自公司設立開始直至公司成立后的整個存續過程,直至公司解散并清算終止時。

  二、公司設立協議與公司章程相沖突時的處理

  正常情況下,公司章程往往是以設立協議為基礎而制定的。設立協議的主要內容,通常都會被公司章程所吸收。在這種情況下,設立協議與章程之間不可能發生沖突。但是,如果公司章程與設立協議發生了沖突,則如何適用呢?

  (一)如設立協議與公司章程發生沖突時,應以公司章程為準

  正如前述,公司設立協議的效力期限,一般止于公司成立。也就是說,公司一旦成立,則公司設立協議的效力就終止了,有關公司設立與經營管理的相關事項,均應由公司章程予以規范。

  在現實生活中,公司章程大多是在公司設立協議之后簽署的。根據法律文件的時間效力判斷,也應當以公司章程為準。

  另外,公司設立協議是內部協議,除參與簽約的股東之外,甚至公司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均可能不知其內容。而公司章程是公開文件,我國《公司法》第97條、98條還特別規定,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券必須公開披露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公開性,是為了有助于公司投資者、債權人以及交易對象可以了解公司的組織與運行,并據此做出判斷。所以,對社會公眾而言,章程的效力也必須高于公司設立協議。

  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在公司設立之后,再以公司設立協議為依據而提出民事訴訟,要求追究股東出資義務、請求確認設立協議無效而解散公司等等,法院一般都不予以支持。

  (二)如公司章程中未規定的事項,股東在公司設立協議中予以約定的,該約定對簽約的股東繼續有效

  雖然,公司設立協議一般只約定設立過程中的相關權利義務,但也有一些公司設立協議中會就公司的存續甚至今后解散的相關事項做出約定。這些約定,如果公司章程中沒有明確規定,又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則可以繼續有效。但其法律效力僅局限在簽約的股東之間。

  但是,對于《公司法》明確規定“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之條款,股東之間如需另行約定的,必須在章程中予以確定,公司設立協議不具備排除法律適用的效力。例如,《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公司章程中未做特別規定,則即使股東在公司設立協議中約定不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也不能對抗該法律規定,即股東仍應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章程范本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規法律、法規的規定,由XXX一人出資設立XXX(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XXXXXX有限公司

  第四條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1、針紡織品、棉紡織品、化纖布批零兼營(以工商局核定的為準)。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認繳):50萬元人民幣。股東按期足額繳納本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時間、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姓名或者名稱、認繳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編號及核發日期并由公司蓋章。出自證明書遺失的,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八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九條 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股東黃麗娜:認繳的出資額為5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100%,繳納出資期限:自本章程簽訂之日起20年,出資方式:貨幣。

  第十條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珊透鼡Q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查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ㄋ模⿲彶榕鷾蕡瘫O事的報告;

 。ㄎ澹⿲彶榕鷾使镜哪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彶榕鷾使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的方案;

 。ㄆ撸⿲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做出決定;

 。ò耍⿲Πl行公司債券做出決定;

 。ň牛⿲竞喜、分立、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ㄊ唬┢溉位蛘呓馄腹窘浝恚ɑ蛴蓤绦卸滦惺乖撀殭啵

  股東做出上述事項變更的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人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绦泄蓶|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ㄋ模┲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ㄎ澹┲朴喒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ㄆ撸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聘任或解聘。 第十五條 經理對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贫ü镜木唧w規章;

 。┨嵴埰溉位蛘呓馄腹靖苯浝,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十七條 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ㄈ┊攬绦卸、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ㄋ模┫蚬蓶|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訴訟;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或執行董事)委派產生,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 3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十九條 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做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得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股東因轉讓股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的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需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ǘ┕蓶|決定解散;

 。ㄈ┮蚬竞喜⒒蛘叻至⑿枰馍;

 。ㄋ模┮婪ū坏蹁N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四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六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光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位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

  第二十八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章程一式3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

  年月日

公司章程范本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經營管理行為,保障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經股東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作為東興市潔幫家政有限公司(下簡稱公司)的行為準則,對公司和股東均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地址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地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條 公司經營范圍是:家政服務及相關信息咨詢

  第五條 公司在公司登記注冊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萬元整。

  第七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由二人以人民幣出自構成。

  第八條 各股東的實繳出資額為:XXX出資X萬元,為20xx年9月21日繳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50%。XXX出資X萬元,為20xx年9月21日繳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50%。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第九條 股東的姓名:XXX,男,地址XXXXXXX,身份證號:XXXX。姓名xxx,男,地址xxxxx,身份證號:xxxx。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本章程載明的各項權利和相應的義務。

  第十一條 股東享有的權利:

  1、 按出資比例領取公司紅利;

  2、 出席股東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3、 查閱股東會議記錄;

  4、 查閱公司財務會計報表、報告、會計賬冊;

  5、 公司新增注冊資本時,優先認繳出資;

  6、 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剩余財產;

  7、 對公司員工的監督,對違法亂紀者,玩忽職守者進行控告、檢舉。

  第十二條 股東應承擔的義務:

  1、 股東在公司設立登記后,不得抽回資金;

  2、 遵守公司章程;

  3、 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有限責任;

  4、 服從和執行股東會公文的決議;

  向公司提供硬件和簽字式樣,提供本人身份證、住所證明,如有變動及時報告公司; 法律、法規規定應承擔的義務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條件

  第十三條 公司成立后,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部分或者全部出資。

  第十四條 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該購買該股東的轉讓出資,否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五條 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受讓人的出資額載入股東名冊,并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及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 公司股東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決定變更執行董事和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決定和更換由股東會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和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和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和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7、審議和批準公司和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的形式、解散、清算、延長經營期限或者提11、前終止經營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條 公司各項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八條 股東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一般在元月十日以前召開,如遇重大事項,經全體股東協商三分之二股東的要求,或臨時召開股東會議。

  第二十條 股東會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并行使章程規定的職權。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定期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九章 執行董事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股東人數為二人,不設董事會和董事長,只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行使以下權力:

  1、主持召開股東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提出并組織實施經營計劃;

  4、制定公司管理制度和具體規章;

  5、股東會聘任和解聘財務人員;

  6、制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7、提出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擬定提出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的形式、解散、延長經營期限等方案;

  9、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第十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姓名xx,男,地址xxx,身份證號xxx

  第十一章 監事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經理、財務人員不可兼任。

  第二十六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在執行公司公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予以糾正;

  4、提議臨時召開股東會會議;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監事不履行職責,損害公司利益嚴重的,由股東會解聘。

  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及清算方法

  第二十八條 公司因特大自然因素,戰爭以及不可抗力之因素經營虧損嚴重或其他原因不能經營時,經股東會決議,公司可提前終止解散,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同時對外公告。 第二十九條 公司解散時,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償債務后,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第三十條 公司經營期滿終止營業,由監事組織有關人員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清償債務后,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并對外公告。

  第三十一條 公司解散、終止和清算的事項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章 職工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一般職工由執行董事根據需要聘用,報股東會備案。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自身的效益和特點,實行基本工資加崗位津貼和獎金相結合的工資制度。

  第三十四條 公司職工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公司職工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定和勞動紀律、合同等,可予以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者予以開除。

  第十四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六條 公司按國家的規定建立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 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即從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和決算方案經執行董事審查后,提交股東會會議審議。

  第三十八條 公司申報、依法納稅,稅后利潤按以下順序和比例進行分配:

  1、彌補虧損;

  2、按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積金;

  3、按出資額分配股利;

  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達到公司注冊資本50%以上時,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積金。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20年,自公司登記機關核發《企業法人經營執照》之日起算。 第四十條 公司經營期限延長時,由股東會在營業期滿六個月前作出決議,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為準。

公司章程范本6

  合伙人: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別____,年齡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 合伙宗旨

  第二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第三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順序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

  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 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_____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1.入伙: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伙: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公司章程范本7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僅供參考

  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的注冊資本*****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

  第七條出資人應足額繳納出資額,注冊資本如有虛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責任。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第八條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及方式出資比例出資時

  間

  第九條股東可以貨幣出資,也可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股東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以非貨幣財產出自得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六章公司對外投資及擔保

  第十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十一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其他人提供擔保的,由股東決定。

  第十二條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章程第十四條決定時,應采取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四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鼡Q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ㄈ⿲徸h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ㄋ模⿲徸h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ò耍⿲Πl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ň牛⿲竞喜、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ㄊ┬薷墓菊鲁。

  第十五公司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決定xx擔任。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六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偌⑾蚬蓶|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

 。ㄈQ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朴喒灸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贫ü驹黾踊驕p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ㄆ撸┲贫ü竞喜、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ò耍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ň牛Q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ㄊ┲贫ü镜幕竟芾碇贫取

  第十八條有限公司可以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嵴埰溉位蛘呓馄腹靖苯浝、財務負責人;

 。ㄆ撸Q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第十九條公司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決定擔任。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的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ǘ⿲绦卸隆⒏呒壒芾砣藛T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ㄋ模┫蚬蓶|提出提案;

 。ㄎ澹┮勒铡垂痉ā档谝话傥迨䲢l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第二十一條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其公司承擔;

  第八章股東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三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股東自己的財產時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依法宣告破產;

 。ǘ┕菊鲁桃幎ǖ臓I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ㄈ┕蓶|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經營期限為年月日至年月日,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未盡事宜,以《公司法》為準。

  股東親筆簽字(蓋章)

  年月日

公司章程范本8

  公司章程具有要式民事法律行為的特點,因此它必須按照公司法規定的內容起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條 公司為自然人獨資(或: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九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十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 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由股東一次性足額繳納。

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額



(萬元)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注:出資方式應寫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 股東

  第十三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的稅后利潤中分取紅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財務會計報告;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五)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足額繳納出資;

  (三)保證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或者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三)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依職權作出上述決議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六條 股東與公司簽定的交易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和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七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

  第十八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應當變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十九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或更換。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為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或者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注:執行董事兼任經理的,此處應修改為“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或擔任)。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或者執行董事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名(或:兩名)。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的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議案;

  (五)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股東。

  第二十五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同意,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二十七條 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由股東和其聘用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所稱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XX市XX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章程范本9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需要制定公司章程嗎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需要制訂公司的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重要制度,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二、設立有限公司的出資方式

  1、貨幣出資方式

  貨幣出資方式是指股東直接用資金向公司投資的方式。股東直接用金錢向公司投資,其認繳的股本金額應在辦理公司登記前將現金出資一次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設的臨時帳戶。

  2、實物作價出資方式

  實物作價出資方式是指股東對公司的投資是以實物形態進行的,并且實物構成公司資產的主體。實物必須是公司生產經營所必需的建筑物、設備、原材料或者其他物資,非公司生產經營活動所需要的物資,不得作為實物入股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以實物出資的,應當到有關部門辦理轉移財產的法定手續。對于實物出資,必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對于國家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以國有資產為實物出資的,實物作價結果應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資、確認。股東以實物作價出資,應在辦理公司登記辦理實物出資的轉移手續,并由有關驗資機構驗證。

  3、工業產權出資方式

  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是一種無形的.知識資產,它與有形資產不同,它是一種使用權。用工業產權出資,大體上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專利權和商標權,一類是專有技術,指的是制造工藝、材料配方及經營管理秘訣。股東以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為出資向公司入股,股東必須是該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的合法擁有者,并經過法律程序的確認。股東以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必須對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進行評估作價,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并應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之前辦妥其轉讓手續。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以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

  三、簽訂出資協議的注意事項

  1、首先要審查股東資格

  由于全體股東要對發起設立公司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所以一定要審查好股東的資格,包括股東的人品、能力、家庭情況、資產情況、有無對外大額債務等。并且對股東的身份證明最好進行備份。

  2、要明確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而且,全部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一定要明確股東的出資方式和金額。

  如涉及以土地使用權及房產作為出資方式,出讓方應當保證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均系經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擁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轉讓。

  3、要明確約定出資的時間及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等問題

  由于現在時常會出現股東出資不實或拖延出資的情況,所以,在簽訂出資協議時,要明確約定出資的時間,因為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及要明確約定貨幣出資、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財產權的轉移問題,如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若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則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需要辦理所有權或使用權轉讓登記手續的依法辦理登記手續。并且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公司章程范本10

XX市工商管理局:

  茲有XX有限公司因業務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現委托本公司人員姓名:張三,身份證:4XXXXXXXXXXXXXXXX,前去你局辦理。望貴局給予查詢打。

  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范本11

  對于公司而言公司章程之所以很重要,在于其具有特殊的價值。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司作為不可或缺的市場主體。然而,無論是在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中,都有關于公司章程的規定。在公司成立之時都必須依法制定章程。因此,我們可以明顯看出,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在某種意義上,公司章程甚至比公司法更為重要。因為,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基礎;是股東的權利保障及義務清單;是公司管理人在經營管理過程中保持獨立性的重要憑證。同時,公司章程還是公司內部與外部關系的連接點。

  1 公司章程基本概要

  (1)公司章程的定義

  公司章程是指由公司股東或發起人共同制定并對公司、股東、公司經營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的調整公司內部關系和經營行為的自治規則,反映全體股東共同意思表示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是公司發起人在不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根據自已公司的特殊性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則制定的。所以其對公司內部成員是有約束力的,由于公司章程是充分體現股東的自由意志,因而在實踐中,股東更愿意去遵循自已制定的規則。特別是在人合性比較強的有限責任公司中,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綱領性文件,各個股東在自覺遵守的情況下,有利于公司的穩定性,減少公司內部糾紛,從而提高公司的運行效率。

  (2)公司章程的特征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其最明顯的特征是自治性。各個公司只要在公司法允許的范圍內,訂立與本公司相適應的運行規則。而合同的相對方則是共同訂立公司章程的各個股東。所以在訂立公司章程的過程中,也要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即主體資格要適格、意思表示要真實、內容要合法。二是法定性。公司章程訂立的目的主要是使公司成立,隨后公司便能獲得相應的權能,從而從事與其權能相適應的法律行為。公司章程的主要內容和修改程序,都有相應的法律進行強制性規定。三是公示性。雖然公司章程主要是為了約束公司內部人員的,但是其仍然有對外效力。公司章程不僅要向公司的股東、高管人員、債權人公開,還要向社會上的第三人和政府主管機關公開。所以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須登記變更,否則不發生對外效力。

  2 公司章程的內部價值

  (1)公司層面:公司人格獨立的基礎

  公司章程是公司獨立人格的標志,而是否具備獨立人格是公司是否承擔責任的重要判定標準。依據現代公司成立的條件 --既要有人的要件,又要有物的要件,還要有行為的要件。即要有一定的股東或發起人,組建公司所需的資本以及公司章程的訂立。然而,一旦公司章程的設立即標志著公司的成立。由此,可以看出,發起人協議的效力期限為公司設立到公司成立前。公司章程的效力時間則是在公司成立后到公司解散前。若在公司設立過程中股東間發生糾紛,則根據發起人協議按合同的違約責任進行外理;若是股東間的糾紛發生在公司成立后,則運用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解決。雖然,公司章程是約束、公司、高管人員的內部協議,但是公司章程還具有一定的公開性,第三人是能夠知道公司章程的內容,從而在進行投資時可以進行利益風險的權衡。所以,公司章程同時也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基礎,當公司的個別股東濫用股東權利而導致公司利益受損時,公司可以運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而不承擔責任,責任由濫用股東權利的直接股東承擔;蛘吖鞠葘ν獬袚熑魏,再向有責任的股東進行追償。

  (2)股東層面:股東意思自治的載體

  公司章程是股東或發起人根據意思自治共同制定的產物,而公司章程作為一種約束公司、股東內部的一種行為規范,不是由國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定的。對于具有人合因素較強的有限責任公司以及無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自治性更強。制定章程的股東們只要在不違反公司法強制規定的情況下,可以約定公司內部的具體管理模式來平衡各股東之間的利益。所以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創立大會上通過的章程還必須對小股東提供一定的傾斜保護,從而扼制大股東利用手中的控制權侵害小股東的利益。目前,公司中實行的累計投票制制度,就充分體現了股東意思自治的意思表示。一方面增加了小股東的凝聚力,另一方面也改善了小股東弱小地位的局面。

  在股權轉讓限制規定中,為了防止大股東濫用股東權利侵害小股東的利益。因而在公司章程中可以規定在做出重大事項時,必須通過半數股東的投票,而不是就股份的份額投票,從而平衡大小股東間的利益。公司章程在充分體現股東意思自治情況下,同時也起了保障股東權利的作用,因此,也可稱之為"股東的權利屏障"。

  (3)管理人層面:公司管理者的"獨立宣言書"

  在現代公司中,存在著"三權分立"的局面,即公司的發起人、公司的實際控者與公司本身是三個相對分離的利益主體。雖然從宏觀上看,公司、股東、高管三者之間有著一致的利益,但是在實踐中,當他們三者在獨立行使各自權利的時候,為了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而不得不與其他利益發生一些不可避免的沖突。

  所以在不可避免的利益沖突下,董事的獨立性難免會受到侵害。然而,在現代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背景下,公司章程成為平衡和維持股東、公司及公司高管間利益的工具。同時,公司章程也是實現公司獨立法律人格的根本依據,章程通常會就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職權作出規定。因此,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依照公司章程規定行使職權。隨著公司制度的發展,雖然公司的所有者是股東,但公司的實際控制者則是董事、經理等公司的高管人員。因而導致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嚴重分化,從而使得公司權力重心也發生了變化。為了謀求公司經營的`合理化與效率化,公司的實際控制者即董事的權利不斷擴張,相反股東權力剛逐漸縮小。

  這就意味著公司的管理人的獨立性,行使職權的時候不受大股東的限制,保持其應有的獨立性。獨立董事制度就體現了其獨立性,獨立董事區別于內部董事或者執行董事,其不擔任公司除董事以外的任何職務,保持中立性從而客觀判斷一切關系的特定董事。因而,可以對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不合理、控股股東濫用權利、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監事會形同虛設的問題進行改善。

  3 公司章程的外部價值

  公司章程雖然表面上看只是約束公司、股東及公司管理人員的內部協定,對以上人員發生對內效力。但是,公司章程記載事項一經登記,還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對于這種對抗力應作必要限制--限定于非善意的第三人,對于善意第三人則不具有對抗效力。公司章程因為有公示性的功能,必然對公司的交易相對人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公司章程的外部作用主要體現在四方面,第一,公司章程的公開有利于保護股東所固有的知悉權,主要是便于股東行使知情權,行使法律賦予的對公司的監督權;第二,對于公司債權人而言,可以通過對公司章程的變更及變化。充分行使對公司的債權,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第三,商人本身具有自控風險的能力,因此,投資者在選擇投資對象的時候,必然會對交易相對人的各種交易條件及資力, 例如有無資力及信用如何。然而,在此資訊搜尋的過程中,相對人必須付出代價,公司將公司章程加以登記公示可減輕交易相對人之資訊搜尋成本。同時,便于公眾了解公司,為其是否進行投資提供可靠的決策參考。第四,便于國家對整個市場主體的宏觀監管,以作出適時的宏觀政策,從而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

公司章程范本12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股東直接為治理和發展所制定,為公司營造了一個實現自治的領域,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公司法主要以非強制性規則為基礎提供了一套公司設立及經營的“范本”,而公司則可以通過其章程來對這一“范本”中的規則作出符合自己需求的選擇,并在公司內部形成一定程度的自我規范,亦即自治,如何在“范本”這一“標配”的基礎上升級成高度自治的“高配”,我們需要把握好一個平衡點,即在不觸及強制性規范的基礎上實現最大化的意思自治。

  一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批準的事項

  1、《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約定了股東大會的專屬職權,并且提示可以通過章程的規定進一步擴大股東大會的專屬職權,這些專屬職權具體包括: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的決策;董監高(除職工代表監事)的選舉更換和報酬事項決定;公司董事會報告、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的審議批準;對公司增、減資、發行債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變更公司形式這類事項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此外,《公司法》第十六條提到: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也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

  需要特別提示的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上述這些事項必須通過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不得授權予董事會等其他機構。

  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的相關規定

  對于《信息披露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關于日常性關聯交易與日常性之外關聯交易的強制性披露要求,我們應注意到,對于關聯交易事項應當經過股東大會審議。

  3、《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在核心員工的認定的問題上明確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當然,認定的前置程序不能省略,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名,并向全體員工公示和征求意見,然后由監事會發表明確意見,才能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管理辦法》同樣規定了需要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的特殊事件,即公司申請其股票公開轉讓的,股東大會需要就董事會提交的股票公開轉讓的具體方案作出決議。

  二股東大會的召開條件及程序

  1、《公司法》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了公司每年一次的定期股東大會以及強制觸發臨時股東大會召開的法定情形: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提到股東大會的召開,我們不能忽視事前的法定通知公告義務,對于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于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而需要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要注意的是,計算提前通知時間不包括會議召開當日。

  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的相關規定

  《信息披露細則》第二十八條對于股東大會召開的事前通知義務也做了明確要求,即掛牌公司應當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二十日前或者臨時股東大會召開十五日前,以臨時公告方式向股東發出股東大會通知。”

  三年度股東大會的律師見證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第二十九條要求年度股東大會公告中應當包括律師見證意見。對于新三板公司,雖然其臨時股東大會關于律師的出席見證僅是“可以”,未予強制要求,但其召開年度股東大會時,必須有律師到場并出具見證意見。

  四董事會的召開條件和程序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董事會臨時會議提議權人包括: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和監事會。其中,固定的每年度至少兩次的會議應當于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而臨時會議的召集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可以另行規定。

  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五監事會組成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條,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三人,且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六股份轉讓的限制

  在股份轉讓限制問題上,新三板公司章程需遵循《公司法》的相關要求:

  對于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對于董監高,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此為強制性條款,但是通過公司章程的約定,我們可以對公司董監高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更高要求的限制性規定。

  七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和解聘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指出,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然而對于新三板掛牌公司,能夠由董事會決定的時期僅限于掛牌之前!度珖行∑髽I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第十三條明確提出,掛牌公司不得隨意變更會計師事務所,如確需變更的,應當由董事會審議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梢,掛牌后,對于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和解聘,只有股東大會才有生殺予奪的權利。

  八不得損害公司利益

  1、不得向董、監、高提供借款。《公司法》在董監高借款問題上明確規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該條立法的目的其實很簡單,就是維護公司的法人財產不受侵害。

  2、不得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九涉及章程規定的糾紛解決機制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章程必備條款》將糾紛解決機制列入了章程必備項目,即公司章程應當載明公司、股東、董監高之間涉及章程規定的糾紛,應當先行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仲裁或訴訟等方式解決。如選擇仲裁方式的,應當指定明確具體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新三板公司章程作為公司掛牌申報的必備文件和運行基礎,一旦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則會影響公司掛牌。

公司章程范本13

  公司依照章程約定,建立公司組織機構,這些機構按照章程約定的權限范圍行使職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本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稱:XXXXXXX(以下簡稱公司)

  住所:深圳市XXXXXXX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

  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XX年,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 股東

  第七條 公司股東共一個:

  股東名稱或者姓名:XXXXXX

  住所:XXXXXXXXXX

  執照號碼或者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

  第八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委派和被委派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 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

  (三) 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 有權查閱公司章程、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 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 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 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 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 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 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 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 公司名稱;

  (二) 公司登記日期;

  (三) 公司注冊資本;

  (四)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 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 股東的住所;

  (三) 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 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實收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

  第十三條 股東以貨幣資金形式出資。

  第十四條 股東應當于公司注冊登記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第十五條 股東以非貨幣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并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 股東職權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 委派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報酬事項;

  (四)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九)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十) 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定;

  (十一)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項作出決定;

  (十二) 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 執行董事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任期三年。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

  (五) 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 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代理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名,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公司章程和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六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執行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執行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者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股東決定,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 監事

  第二十八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名,監事由股東委任,任期三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

  第八章 財務、會計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 資產負債表;

  (二) 損益表;

  (三) 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 財務情況說明表;

  (五) 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三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四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師帳冊。

  第三十五條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條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三十八條 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確認后十五日內成立。

  第三十九條 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 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 清繳所欠稅款;

  (五) 清理債權債務;

  (六)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一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走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四十五天內在報紙上公告。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確認。

  第四十三條 財產清償順序如下:一、支付清算費用;二、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三、繳納所欠稅款;四、清償公司債務。

  第四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出清算報告,報股東或主管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處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他重要條款應運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 的規定。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四十七條 股東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九條 公司股東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定,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本章程于公司核準登記注冊后生效。

  股東蓋章及簽字(自然人為簽名):

公司章程范本14

  第一章

  第一條本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制定。

  第二條本章程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對本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五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壹佰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股東姓名(名稱)

  第八條公司股東共3個,分別是:

  1、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2、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3、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1、以貨幣出資70萬元,總認繳出資7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70%。

  首期實繳出資70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2、以貨幣出資15萬元,總認繳出資1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5%。

  首期實繳出資15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3、以貨幣出資15萬元,總認繳出資1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5%。

  首期實繳出資15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第七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行使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為監事的權利;

  (三)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五)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并將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上;

  (六)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七)公司新增資本時,原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并按以下第1種方式分配認繳出資:

  1、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

  2、按照認繳的出資比例。

  (八)按前款第1種方式分取紅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十)公司終止,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后,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第十一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三)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四)不按認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定認繳金額出資的,應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五)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逃出資;

  (六)保守公司商業秘密;

  (七)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八章公司的股權轉讓和抵押

  第十二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二)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股東資格由合法繼承人繼承。

  第十四條受讓人必須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九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六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第十七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執行。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九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擔任。

  第二十一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任命產生。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

  第二十四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須經股東會決議。

  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權利。法定代表人在企業內部負責組織和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對外代表企業,全權處理一切民事活動,并接受本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第十一章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八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九條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表;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三十三條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四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實際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五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會決定。

  第十二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七條公司清算辦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而解散的,應當按《公司法》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公司財產按《公司法》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三章

  第三十九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1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

  第四十條本章程于年月日訂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本章程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

  全體股東簽名、按印:

  年月日

公司章程范本15

  委托書

  XX市工商管理局:

  茲有XXXXXXXXXX有限公司因業務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現委托本公司人員姓名:張三

  身份證:4XXXXXXXXXXXXXXXX,前去你局辦理。望貴局給予打!

  申請人: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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