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長崗位職責15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崗位職責,制定崗位職責可以有效地防止因職務重疊而發生的工作扯皮現象。相信很多朋友都對制定崗位職責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礦長崗位職責,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礦長崗位職責1
一、崗位標準
1、具有煤炭院校采礦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
2、具備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3、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并做到持證上崗。
二、工作標準
1、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令、決定、通報、通知等,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先安全后生產,生產服從安全的原則,負責分管范圍的安全生產工作;
2、督促分管單位制定安全措施計劃、操作規程、安全措施,并檢查其執行情況。主持編制年、季、月生產準備實施計劃,確保生產接替,認真組織計劃的貫徹實施,按期完成和超額完成準備任務;
3、參加制定“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并協助礦長貫徹執行;
4、配合總工程師研究、落實開拓布置,抓好生產準備的銜接,組織正規循環,不斷提高工效,提高單進,對于個別工程,要拿出提高經濟效益的選擇意見;
5、經常深入現場監督、檢查工程質量和安全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不斷改善安全條件,為安全生產創造良好的環境。對重大安全問題邊處理邊向礦長匯報,并會同礦長研究處理;
6、分管礦井運輸系統管理工作,確保車皮的正常周轉,組織開展運輸會戰和運輸質量標準化;
7、負責分管范圍內職工的安全生產培訓及安全技能培訓工作,針對各崗位工種的工作實際,拿出有針對性、強制性的培訓的辦法,使職工上標準崗,干標準活,對施工工藝努力做到具體化、細節化、規范化、標準化,達到提高職工安全防患意識的培訓效果;
8、組織職工改進和提高掘進工藝、作業方法。采用先進裝備,開展技術培訓,不斷提高職工的技術水平和操作能力,支持與安全有關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應用;
9、加強管理,搞好增產節約,認真按設計施工,杜絕無效進尺,提高各種材料的回收利用;
10、主持生產準備會議,及時平?力量,組織有關部門及時解決關鍵性問題和薄弱環節;
11、對分管單位的違章違紀和事故責任者,會同安監科長追查處理;
12、參加礦安全辦公會和本職范圍內的安全檢查工作,抓好生產過程中的煤質管理工作;做好礦長指派的其他安全工作。
礦長崗位職責2
1、在礦長的領導下,對全礦的“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執行負責。
2、認真貫徹執行“防治水”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指令、規程、文件及有關安全會議精神,牢固樹立“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思想。
3、督促檢查分管業務的“防治水”崗位責任制、業務保安崗位責任制及相關崗位責任制的執行情況。
4、在布置生產任務的同時,組織業務部門研究解決“防治水”中存在的問題。
5、組織編制礦井生產計劃時,參加編制“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6、定期主持召開、參加“防治水”安全會議,對“防治水”安全工作進行總結、布置,分析解決“防治水”事故隱患。
7、參與制定“防治水”技術措施、災害預防和應急計劃,并組織實施。
8、合理集中生產,合理勞動組織,改善“防治水”條件。
9、在安排組織生產時,要優先考慮“防治水”安全需要,防止“防治水”重特大事故發生。
10、對分管范圍內不履行“防治水”安全崗位責任制的行為和情況進行追究。
11、按時參加“防治水”安全會議和“防治水”安全檢查。
12、發生“防治水”安全事故時,組織事故搶救指揮,參加事故調查,提出防范措施。
13、負責其它分管業務的“防治水”安全工作。
礦長崗位職責3
職責描述:
1.協助公司總經理制定礦山中長期戰略規劃,根據國家及省市有關礦山兼并重組或整合政策及規定,及時完成礦山整合工作;
2.根據集團公司要求及時組織編制生產經營大綱,完成礦山安全生產經營指標;
3.組織編制公司礦山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工程計劃和采掘計劃等,按照安全生產的“三同時”原則,做好礦山有關工程計劃的組織實施;
4.組織編制及審核礦山成本預算,并督促礦山生產成本管理體系運行,降低生產成本;
5.根據審批通過的中長期戰略發展規劃,擬定礦山新建項目、技術方案等相關方案費用,及時組織對投資項目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及驗收,確保按計劃完成;
6.開展礦產板塊安全生產技術研究,引進新的技術及裝備,優化礦山開采條件,降低工人勞動強度,提高機械化生產效率。
任職要求:
1. 45歲以下,身體健康,無先天性、傳染性疾病;
2.大專及以上學歷,采礦工程相關專業;
3.持有中級工程師及以上職稱或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4. 10年以上工作經驗,大中型礦山企業同崗位3年以上工作經驗;
5.熟悉礦山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專業知識與操作技能,掌握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了解公司運營模式及業務流程;
6.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及應變能力,富有責任心及敬業精神。
礦長崗位職責4
1、機電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礦長的領導下協肋生產副礦長開展對全礦機電、機械設備安裝、使用的管理工作。
二、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于礦山機電、機械設備安裝方面的規程、規定執行礦集體領導的決議和各項規章制度。
三、組織編寫機電工作計劃對機電工作進行安排布置保質保量按時完成機電任務并負責監督檢查。
四、開展機電與機械設備安裝基礎管理使機電業務科隊圓滿適應生產的需要。
五、深入一線了解掌握生產建設中機電設備的運行情況和機電隊伍的服務情況及時調整和糾正所屬范圍內工作中的不足。
六、負責監督安裝好、管好、用好、維護好全礦區水、暖、電路、并組織定期檢查、檢修和維護工作保證生產建設和生活需要。
七、對每個機電工作崗位有權提出調整更換人事的意見負責建立健全所在機電安裝工作制度保證機電設備符合煤安標準完好運行。
八、認真做好全礦機電安全工作確保礦井設備及人身安全。
九、參與分管科人員的編制、技術參核和業務管理指導工作。
十、處理好機電工作上與主管部門之間的關系對機電工作按時計量做好計量統計、報表、臺賬、卡片。熟悉全面業務工作。
十一、向礦長及時匯報工作互通情況完成領導交辦的臨時任務。
2、機電副礦長“一通三防”崗位責任制
一、負責“一通三防”有關機電設備的到貨施工及驗收并保證其安全運行。
二、負責組織對礦井機電設備定期檢修工作消滅電氣失爆。
三、負責組織完善保護嚴防“三把火”。
四、落實責任制消滅局扇無計劃停電停風并保證主扇正常運行保證礦井安全供電。
五、協調供電業務部門及時供應通風面所需設備和配件。
六、協助通風部門確保局扇供電實現“三專兩閉鎖”和“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
七、參加搶險救災工作。
礦長崗位職責5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風副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通風副礦長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為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在組織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過程中,對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開除的處分。
4、在組織的本專業內質量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通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5、因不能經常深入現場,現場存在的通風問題不能夠得到及時解決,通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6、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通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7、工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通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10、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通風副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通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11、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礦長崗位職責6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必須積極配合礦長及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在煤礦“一通三防”方面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標準要求、搞好本企業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2條 加強對分工業務的技術領導,協調好相關的工作。
第3條 協助礦長及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組織制定煤礦通防技術管理規定。
第4條 協助礦長及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組織編制煤礦的長遠規劃,對煤礦的生產布局、開拓方案及接續計劃審查把關,確保礦井裁決正常接續,同時有利于煤礦安全管理。
第5條 協助礦長及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進行礦井通防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6條 組織有關人員編制通防專業安全技術措施。
第7條 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進行礦井配風計劃的審批。
第8條 負責組織“一通三防”專項工程,設施竣工驗收,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組織復查
第 9 條 根據采掘低點的變動情況、及時監督批準有關通防安全技術措施。
第10條 對“一通三防”的技術管理工作把關。經常檢查“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措施的執行情況。
第11條 通防系統做重大調整時,礦長助理工程師應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編制調整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并進行現場指揮。
第12條 反風演習時,礦長助理應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組織編制反風演習計劃,并進行現場指揮。
第13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4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礦長助理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指揮、冒險作業的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識無睹,不加制止的;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機器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5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依法給予礦長助理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提高、提供有關情況資料的。
第16條 未及時進行煤礦“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處分。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給予記大過處分。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17條 按照分工對煤礦“一通三防”方面的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18條 煤礦“一通三防”技術管理規定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技術規范,礦長助理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煤礦通防系統或配風計劃不合理,礦長助理工程師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20條 為及時組織有關人員編制“一通三防”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或編制的措施不合理,礦長助理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一通三防”專項工程(設施)驗收不認真或對存在的問題為及時組織復查,礦長助理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未對“一通三防技術管理工作進行把關,不經常檢查一通三防工作,礦長助理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決策十五導致他人傷害或損失的,礦長助理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低點風量、溫度一季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一季規定要求的,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發現違規現象未及時制止的,礦長助理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礦長助理受益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礦長助理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分管的專業發生事故的,礦長助理負領導責任。
第27條 在指揮通防系統作重大調整或反風演習時有失誤,礦長助理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成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技術管理工作進行把關,不經常檢查一通三防工作,礦長助理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決策十五導致他人傷害或損失的,礦長助理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低點風量、溫度一季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一季規定要求的,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發現違規現象未及時制止的,礦長助理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礦長助理受益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礦長助理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分管的專業發生事故的,礦長助理負領導責任。
第31條、在總工程師的領導下,協助礦長、總工程師搞好礦井“一通三防”工作,對“一通三防”工作負總責。
第32條、負責組織制定礦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本科安全管理制度,并監督落實。
第33條、負責全礦通風、防治瓦斯、瓦斯抽采、防治煤塵、防滅火管理等工作。
第34條、負責礦井安全監測系統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35條、在總工程師的領導下,協助礦長、總工程師搞好礦井“一通三防”工作,對“一通三防”工作負總責。
第36條、負責組織制定礦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本科安全管理制度,并監督落實。
第37條、負責全礦通風、防治瓦斯、瓦斯抽采、防治煤塵、防滅火管理等工作。
第38條、負責礦井安全監測系統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39條、負責通風儀器、儀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40條、負責組織制定落實礦井反風救災演習、主扇性能鑒定、停電檢修期間的通風安全技術措施,負責抓好恢復送風、送電時的瓦斯檢查工作。
第41條、全面負責礦井“一通三防”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依照礦井通風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層層落實責任,對影響本專業達標的疑點項目,提出整改意見,并組織落實。
第42條、負責在礦井生產規模確定后提供準確的礦井通風技術參數,組織核定礦井通風能力,確保礦井風量配備滿足安全生產需要。
第43條、經常深入現場,調查研究,對于生產過程中存在的“一通三防”問題,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和解決辦法,并向有關領導匯報。
第44條、負責參與組織重大“一通三防”事故的搶救、追查處理和制定防止事故重復發生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45條、負責對值班當日的各類通風日報表、通風月報表、通風季度報表、各類通風系統圖的審校工作。
第46條、協助總工程師,根據礦井生產銜接,優化、簡化礦井通風系統,確保礦井通風系統穩定可靠。
第47條、認真執行“干部上講臺、培訓到現場”活動,完成地面講課和井下培訓任務,提高包保人員素質。
第48條、完成每月的跟班、帶班任務
第49條、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以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
第50條、組織領導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做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條例的宣傳工作。
第51條、組織新建和改、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設施設計的備案管理工作,負責外委單位的資質審查、準入許可工作。
第52條、積極推廣引進安全生產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不斷提高安全科技水平;表彰獎勵安全生產方面的先進單位和個人。
第53條、深入現場,及時掌握安全生產情況,組織開展本礦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嚴格實施獎罰制度,并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落實。
第54條、負責安全專項投資計劃的立項審查,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目標。
第55條、按權限組織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按照“四不
礦長崗位職責7
1、抓好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范圍內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勞動條件,實現安全文明生產負責。
2、深入現場,對分管范圍內的隱患治理和制止“三違”負責。
3、每月定期組織分管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對隱患整改措施的落實負有直接責任。
4、每月定期組織分管范圍內安全大檢查,落實安全目標。
5、協助礦長組織分管范圍內的事故調查、分析,落實事故防范措施。
6、組織分管范圍內職工安全活動,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
礦長崗位職責8
1、根據礦有關規定,加強生產調度統一指揮和協調,平衡好各生產部門的生產,按照生產作業計劃,隨時掌握生產進度和存在的問題,并給予及時有效的解決。
2、經常深入現場各作業地點,隨時了解掌握生產過程中的各類信息,并反饋給生產礦長和相關領導,便于正確決策,統一指揮、組織好每天的調度會議,堅持按調度會議上的工作安排,抓好具體平衡、督促、落實工作,嚴格按照生產管理程序,加強對各類生產單位的考核,樹立調度統一指揮的權威性。
3、要熟悉掌握礦井生產各個環節的工藝、布局和設備狀況,掌握各作業地點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掌握礦井災害處理及應急預案的內容,掌握礦井供電、供水、排水、通訊、安全監控等系統的布置位置,當生產環節出現問題和災變,能立即組織處理搶險救災。
4、加強調度人員的管理和教育,加強業務培訓,加強責任制的落實,努力提高調度人員的技術素質和業務素質,強化調度指揮失誤的責任追究制。
5、根據生產情況及時給調度員布置具體工作和重點協調解決的問題,隨時檢查調度員的工作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規范調度報表,臺賬和各類紀錄,做到記錄準確、實事求是,能正確反映采、掘、機、運、通和銷售的生產狀況和平衡關系。
6、加強生產、銷售的調控能力,根據產銷狀態進行合理的生產組織、并積極聯系外運車皮,保證裝運及時正點。加強煤質管理,督促調度人員經常深入現場調查,及時準確反饋信息。
7、完善調度室自身建設,做好建章建制和明確業務保安制度,加強現場的安全檢查,監督和落實,對重點區域加強防范。嚴格由下至上的班匯制度和臨時交辦任務的落實匯報制度。嚴格按事故報告程序逐級上報礦井發生的各類事故。
礦長崗位職責9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生產副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生產副礦長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為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在組織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過程中,對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開除的處分。
4、在組織的本專業內質量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5、因不能經常深入現場,現場存在的'生產問題不能夠得到及時解決,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6、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7、工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10、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生產副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11、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礦長崗位職責10
1、主持通防工區的全面工作,對本工區的科、組實施監管,并對其行為負責。
2、負責組織通防工區安全、生產、成本、質量標準化建設指標的分解、督促、考核。
3、負責組織通風工程計劃、“一通三防”措施、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的實施。
4、負責組織通防工區勞動組織、勞動定額、規章制度、考核管理辦法的制定、上報審批。
5、負責通防工區范圍內的隱患排查與治理工作,并做好記錄。
6、負責通防工區管轄范圍內的突發性事件的處理。
7、按時參加各種安全會議,嚴格貫徹落實礦級會議決議、精神。
8、負責組織通防工區人員的區級培訓工作。
9、負責通防工區材料領用的審批、瓦斯報表、測風報表的審核。
10、負責對通防工區班、組長的人事任免的提名。
11、負責通防工區與其它業務部門的協調、溝通。
12、積極參加班前會議。
13、負責完成領導交付的隨機性工作。
礦長崗位職責11
1、在礦長的領導下,主管全礦的后勤工作,直接對礦長負責,具體分管辦公室、環保科、保衛科及賀昌礦的對外協調工作。
2、負責賀昌礦后勤工作年度工作目標的制定并監督各相關單位落實實施。
3、負責組織召開后勤保障會議,監督落實會議安排的事項,提高為一線服務的質量與水平。
4、定期對分管的工作進行檢查、督促,及時發現問題并積極幫助解決。
5、抓好分管范圍內的安全文明生產,提高服務質量,搞好對職工的思想教育及職業道德教育。
6、協調好地方關系,維護企業利益,及時向礦長請示匯報。
7、做好領導安排的其他事情。
8、嚴格履行公司《本質安全礦井管理條例》中得規定安全生產職責。
礦長崗位職責12
1、圍繞礦井作業計劃組織安全生產,嚴格執行“先安全、后生產”、“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綜合平衡好礦井安全生產,當好領導的參謀。
2、深入現場,掌握安全生產動態變化,及時發現問題,消除安全隱患,做到指揮生產心中有數,杜絕違章違紀,防止瞎指揮。
3、對現場的安全生產工作匯報要認真聽、詳細記、記錄要有時間、有單位、有姓名、有內容、有安排意見、有處理結果,當班處理不完的問題要向下一班交待清,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條條有記錄。
4、對上級下發的安全生產文件、指示、通知、通報、命令要及時送領導指示,按照領導指示意見,認真貫徹落實。
5、對基層匯報的影響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值班領導及有關領導匯報,并按領導指示迅速組織處理,排除隱患,恢復正常生產。
礦長崗位職責13
1、在礦長領導下,負責日常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范圍內的防治地質災害相關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2、配合礦長貫徹上級有關防治地質災害方面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規定。
3、對分管單位防治地質災害管理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制定并實施防治地質災害管理工作計劃,落實防治地質災害方面管理措施。
4、經常深入現場,加強現場管理,解決和處理防治地質災害方面的問題,堅持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
5、負責抓好分管范圍內的防治地質災害方面各項措施、方案的實施。
6、抓好分管范圍內的質量標準化和文明生產工作。
7、抓好分管職能部門的防治地質災害業務保安工作。
8、按照地質災害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對分管范圍內的地質災害隱患進行排查和整改。
9、負責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雨季“三防”工作,并負責組織實施。
10、配合總工程師搞好防治地質災害安全技術措施工程的實施
礦長崗位職責14
一、礦長是本礦防治煤與瓦斯事故的第一責任者,對本單位的瓦斯治理工作負全面責任。
二、認真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防治煤與瓦斯管理細則》;審定、頒發本單位的瓦斯治理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審定瓦斯治理安全生產計劃。
三、定期檢查、指導防治瓦斯工作,解決瓦斯治理所需勞動力、財力、物力,保證瓦斯治理工作的實施。
四、經常深入井下,了解掌握瓦斯治理情況,解決瓦斯治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五、定期組織瓦斯治理工作專項檢查,并進行分析總結,對瓦斯治理工作進行全面平。
六、重視瓦斯治理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對本單位職工進行瓦斯治理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職工具備必要的瓦斯治理知識,熟悉相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掌握本崗位安全操作技能。
七、按規定為職工配備保障瓦斯治理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
八、礦井發生瓦斯事故后,必須立即采取措施,組織搶救,負責搶救指揮工作,并按規定及時上報,嚴格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對事故調查分析。
礦長崗位職責15
1、在礦長領導下,協助礦長做好礦井通風管理的各項工作,具體負責全礦日常通風管理各項工作。
2、對全礦通風安全一切日常工作負主要責任。
3、配合總工程師制定礦井通風系統的總體規劃,根據井下實際制定各工作面配風計劃。
4、組織本部門人員進行班前安全和通風知識學習,定期和不定期組織通風檢查。
5、負責審核、檢查各區隊作業規程中有關通風管理措施的落實和執行情況。
6、掌握礦井通風管理的第一手資料。如巷道的風阻、風量分配、氣候條件、瓦斯涌出等情況。
7、嚴把通風設施質量關,加強通風人員、瓦斯檢查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各種通風管理制度。
8、對破壞通風設施的現象有權作出紀律處分和經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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