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結法醫學的名詞解釋
總結法醫學的名詞解釋
1.法醫學:是應用醫學,生物學及其他自然科學的理論與技術,研究并解決司法實踐中有關醫學問題的一門醫學科學。
2心性死亡:是指心搏先于呼吸停止所引起的死亡。
3.腦死亡:是指大腦小腦和腦干等全腦功能不可逆的永久行喪失。
4.呼吸性死亡:又稱肺性死亡,是指呼吸先于心搏停止所引起的死亡。
5.臨床死亡期:是臨床上判斷死亡的標準,是指人的軀體死亡,是與細胞性死亡相對而言的。
6.假死:是指人的循環呼吸和腦的功能活動高度一致,生命活動及微弱,用一般臨床檢查方法查不出生命指征,外表看來好像人已經死亡,而實際上還活著的一種狀態。
7.直接死因:是指直接引起死亡的原因。
根本死因:是指引起死亡的原發性自然性疾病或暴力性損傷,是引起死亡出事的原因。
8.輔助死因:是根本死因之外的自然性疾病或損傷,其本身不會致命,但在死亡過程中起到輔助作用。
9.聯合死因:又稱合并死因,是指兩種或兩種以上難以區分主次的死因在同一案例中聯合在一起引起死亡而共同構成死因。
10.死亡誘因:即誘發身體原有潛在疾病惡化而引起死亡的因素。
11.超生反應:機體臨床死亡后生物學死亡前,局部器官組織對某些而刺激發生的反應或自發活動。
12.尸體痙攣:死后肌肉未經松弛階段立即發生僵硬,使尸體保持臨死時的動作和姿態。
13.皮革樣化:尸表皮膚較薄的部分或因表皮破損導致水分迅速蒸發,干燥變硬而呈蠟黃色,黃褐色或深褐色的羊皮紙樣變化。
14.機械性損傷:致傷物作用于人體引起組織或器官結構,功能或代謝的異常稱為損傷,由機械性暴力造成的機體損傷稱為機械性損傷。
15.表皮剝脫:即擦傷,是指表面粗糙的致傷物與體表摩擦致表皮層或表皮層與部分真皮層剝脫和缺損。
16.中空性皮膚出血:若棍棒等條形硬物打擊軀干、肢體等皮下組織較厚的部位,常形成中間蒼白、兩邊平行的條狀鑲邊形挫傷帶,俗稱“竹中打空”。
17.揮鞭樣損傷:是一種特殊的頸椎、頸髓損傷,指由于身體劇烈加速或減速運動而頭部的運動不同步,致頸椎連續過度伸屈而造成的頸髓損傷。
18.抵抗傷:即受害者在被襲擊過程中本能地用手阻止兇器、或試圖搶奪兇器時所造成的傷害。
19.挫傷:十一鈍性致傷物作用于人體造成皮內或皮下血管破裂引起的皮內出血或皮下出血為主要改變的閉合性損傷。
20.挫裂創:創是指有較大的暴力致皮膚全層和皮下組織如肌肉,血管,神經斷裂或內臟器官被膜破裂等,有鈍器打擊形成者稱為挫裂創。
21.組織間橋:除原型創口外,一般一個創口至少有兩個創緣和兩個創角,創壁之間 未完全斷裂的血管神經和結締組織稱組織間橋。
22.鈍器傷:是指無鋒利仞緣和尖端的鈍器打擊人體造成的損傷。
23.縊死:是以繩狀物套繞在頸項部,利用自身全部或部分體重的下垂作用,使繩索壓迫頸項部而引起的窒息死亡俗稱吊死。
24.溺死:是指大量液體吸入呼吸道所引起的窒息死亡,俗稱淹死。
25.水性肺水腫:是因溺水者劇烈呼吸使溺液、黏液、空氣三者在氣道內混合而成泡沫,又因吸氣力量大于呼氣力量,泡沫狀溺液被吸入肺泡不易呼出而形成。
26.機械性窒息:是指由機械性暴力作用所引起的呼吸障礙,如壓迫頸項部或胸腹部,阻塞呼吸道等妨礙了呼吸而發生的窒息。
27.反常脫衣現象:凍死者衣著單薄,尸體呈蜷曲狀,也有在凍死中脫去衣服,全身裸露,或將衣服翻起,暴露胸部,或僅穿內褲,稱為反常脫衣現象。
28.詐。簽檫_到調換工作企圖,逃避兵役,掩蓋罪責,擺脫于本人不利境遇或推諉責任及騙取休假,藥物,福利或賠償等目的,身體無病的人假裝患病稱為患病。
29.造作病:運用各種物理,化學或生物的方法故意損害自己,或授意他人損害自己身體,造成自身疾病或損傷者。
30.電流斑:又稱電流印記,是電流在穿透皮膚的出,入口部位形成的損傷,其形成機制是皮膚的高電阻作用,是電流在穿透皮膚通過人體時產生高熱及電解質作用所致。
31.電擊皮膚金屬化:又稱金屬異物沉積,是指電擊金屬在高溫下熔化或汽化后,金屬微粒沉積于受損皮膚表面或深部皮下組織的現象。
32.致命傷:凡是導致人體死亡的損傷稱為致命傷。非致命傷:未導致人體死亡的損傷稱非致命傷。
33.醫療糾紛:指醫患雙方由于對診療護理過程中發生的不良醫療后果及其原因認識不一致,患者要求追求責任或(和)給予民事賠償,而向衛生行政部門提請行政處理或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而發生的糾紛。
34.醫療事故: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等,因過失造成患者人身傷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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