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房屋產權的分割情況總結
離婚時房屋產權的分割情況總結
1、夫妻雙方婚后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的分割。
在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子還是雙方的名字,
均為共同財產。產權確定后,就要明確房屋價值,房屋價值是按市場現(xiàn)價計算,而不是按購買合同金額計算。若涉及貸款,應將未還貸部分除去后再分割,未還貸部分由得房方繼續(xù)承擔未還貸部分的本金和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產權證,離婚時房屋的處理。
此種情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該房屋為婚前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割;另一種觀點認為: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即房屋增值部分,可視為其生活投資取得的收益,該收益應認定為共同財產。本人傾向于第二種觀點,認為房屋增值部分應認定為共同財產。對于增值部分的分割可參考軍人轉業(yè)費的分割辦法(現(xiàn)市價一購價的差額除以購買年限乘以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限再除以2)。
3、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并取得了產權證,婚后繼續(xù)還貸的房屋的處理。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房屋增值部分,理由如前種情況,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于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用一方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一方婚前簽訂購房合同支付部分房款,婚后取得的產權證,婚后繼續(xù)還貸房屋的處理。
產權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系的法定憑證,《物權法》第十七條也進一步明確規(guī)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 。辦理房產證的基本前提也是婚前訂立的合同及付款行為。因此,財產權益不是在取得房產證時才取得。
5、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處理。
根據(jù)《解釋(二)》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xié)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后,再有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
6、父母參與出資的房屋處理。
根據(jù)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1、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2、 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實踐中,一方在離婚時會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父母借的,而不是父母贈與的,并拿出借據(jù)證實。對此,法院一般作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tài)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法院在本案中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之主張存在債權的一方可另案起訴。
7、產權證上有第三人的房屋的處理
產權證上有時有自已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對此種情況,法院一般不會將第三人追加進來,而是(1) 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不予審理,告之當事人另案起訴; (2)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將此案中止審理,告之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后根據(jù)另案的判決結果,分析夫妻權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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